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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罰娼不罰嫖 違憲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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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 : 2009-11-7 08:3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綜合報導】爭議多年的性工作應否除罪化問題,昨有重大突破!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昨做出釋字666號解釋,認為只處罰娼妓卻不處罰買春者,已違反《憲法》人人平等原則,因此宣告該法條違憲,最慢2年內失效。意即在法條失效後,應召站、酒店、護膚店等室內性工作者若性交易,不違法;不過,在戶外站壁的流鶯賣淫仍會觸法受罰。

據警政署統計,目前全國僅51名合法公娼,日日春協會粗估,國內至少有10萬名性工作者,年產值數百億元。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大法官昨只針對《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關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做出違憲解釋。至於同法條第2款處罰在公共場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媒介拉客者,因不在聲請範圍內,大法官未闡明是否違憲;亦即在尚未修法前,流鶯或皮條客當街拉客,仍會遭罰。

法規不應差別待遇
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表示:「這號解釋是遲來的正義,事實上當街拉客的性工作者才是社會最底層、弱勢的族群,希望內政部有大法官的背書後,能膽子大一點,直接修法把80條全刪除。」

這號解釋源於宜蘭地院簡易庭法官林俊廷、楊坤樵,在審理49歲娼妓與70餘歲嫖客以300元代價性交易,遭移送等多起類似案件時,認為違反《憲法》人人平等原則並侵害人權,因此聲請釋憲。

666號解釋違憲理由主要是,一,從事性交易仍須由賣春者與買春者共同才能完成,因此法律對雙方處罰標準不應有差別待遇;二,娼妓多屬經濟弱勢女性,若只處罰娼妓將導致其經濟狀況更窘困,因此宣告該法條違憲。

流鶯:誰願淪落至此
謝文定指出,行政機關若認仍有必要限制性交易行為,需以法律規定,因此大法官特別給予2年時間審慎規劃。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都已提出相關修正案,在立院審查中。行政院官員昨說,6月23日人權小組會議決定,朝性工作除罰化方向辦理,內政部當初建議中長期主張設性工作專區,區內娼嫖不罰,區外取締。

法官林俊廷昨得知大法官做出解釋後,訝異地說:「出爐了!手上停審的10件案子總算可解套了。」楊坤樵說:「很感激與肯定大法官認同我提出的看法。」針對流鶯仍要罰,楊坤樵說:「流鶯公然在街上拉客,當然不好,對青少年也有負面影響,若拉到外國人,對國家形象也有損,當然要管。」

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肯定大法官的解釋,希望在未來2年內政府能修改法令,「不應去處罰成年人之間自願、合意的性交易,而應把性交易視為營業行為有效管理。」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說,許多女性因經濟問題才從事性產業,處罰她們的確很不公平,她認為仍須罰嫖客,來承擔社會成本並限縮性產業發展。

對流鶯仍會被罰,45歲、在北市萬華區站壁謀生的青雯大喊不公平,她說:「站壁誰願意啊!沒有其他賺錢方法才會淪落到這啊!」38歲的亮亮也說:「要不是生活過不去,誰想被人騎?我們為了躲警察只能在小旅館接客,但警察會趴在房外偷聽,聽到嗯嗯啊啊就踢門抓人。」56歲流鶯文英無奈說:「有時好幾天都沒生意,只好假裝乞丐去龍山寺領便當。」

22歲的蕾蕾與18歲的拉拉是酒店小姐,兩人雖未被查獲過,但對現行罰娼不罰嫖都相當反感,拉拉說:「沒有人買,我們到哪去賣,要罰大家一起罰才公平啊!」兩人也為流鶯叫屈,蕾蕾說:「都是在賣,為什麼她們要被抓!」

嫖客:娼嫖都不該罰
雲林嫖客林先生說:「什麼年代了還在罰娼妓,先進國家已除罪化了。」一般民眾蔡先生說:「賣的是靠自己賺錢,買的也沒非法脅迫,娼嫖都不該罰。」

警政署昨表示,在性工作除罪化前,警員逮捕個體戶的性工作者不列入績效,但仍可取締;對於集團控制的應召站組織,則仍列績效強力掃蕩。有基層警員反彈表示,法條已被認定違憲,警方仍取締站壁私娼,恐引起紛爭。

《蘋果》昨語音民調顯示,四成六受訪民眾認為性交易應合法化,但也有四成一民眾反對。

轉貼於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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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11-7 10:4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也勉強萛的上是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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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11-7 11:0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相關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7/78/1uhly.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7/78/1uh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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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個人主張還是要有一定的規範,台灣不適合"都不罰",還是要做點管理上的動作,不然到時候問題一定超多,譬如外遇,我就用娼嫖合法化逃過一劫,總之我個人認為還是要有所管理,但要怎麼管理個人倒沒啥頭緒,反正不管怎麼樣個人用到的機率都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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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11-7 06:4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很好,但是接下來的與傳統想法的思辨與改進才是最困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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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11-7 07:0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買賣雙方都是成人了
又不偷不搶的
說犯法有點太過了
聽說一開始的法條是雙方都罰......不知當初的考量是什麼?
台灣都比別人慢.而且還不完整.連配套也不全
希望能再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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