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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遺失物索3成報酬 擬修法取消   字型大小:||| 
Moff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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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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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11-11 03:19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民視民視 – 2011年11月10日 下午6:02
http://tw.news.yahoo.com/%E9%81% ... dG9yeXBhZ2U-;_ylv=3

新聞常看到,撿到現金或遺失物品,堅持向主人索討3成報酬,引發爭議,這是民法第805條賦予的權利,制定時間遠在民國18年,已經有不合時宜的問題,朝野多名立委提案修法,希望降低報酬比例,或者乾脆取消法定報酬。

台北市吳先生買雨傘,不小心掉了好幾千元,立刻被後面的人撿到,堅持索討3成報酬,造成雙方爭執,還有新北市這頭麝香豬,出門逛街卻被計程車司機認為走丟,送到派出所,還堅持要向主人收3成報酬,也引發批判,類似情況一再發生,立委看不下去了。

撿到遺失物索討報酬,依據是民法第805條,問題出在,要求3成的比例是82年前認定的標準,更大的問題是,如果丟了東西的人來自弱勢族群,沒有餘力答謝撿到的人,硬規定給3成,仍然造成他的負擔,藍綠立委提案修法,傾向降低報酬比例為一成,或者乾脆取消。

但完全取消法定報酬,恐怕也會造成,撿到故意不拿出來的情況,反而讓物主損失更大,修法方向,法務部將會審慎考慮。

================================================================================================

這種爛法早就該取消了.
如果有撿到故意不拿出來的情況, 這不就成了侵佔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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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11-11 07:5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是該取消了~
大家為了錢愈來愈不要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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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11-11 11:0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本來是好意鼓勵的規定被一堆不要臉的人濫用.
既然不合時宜就該取消.
反之.撿到故意不還就起訴重罰吧.
撿100罰10000.
這樣就算東西不見.
也不用跑警察局
因為大家嫌麻煩.又無利可圖.就不會去撿或拿走
遺失人只要原路找一定就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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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11-11 01:3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制定法規的人不知道在想什麼
應該是由遺失者自願給付報酬
怎麼會是"拾得人請求報酬"
真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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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11-11 10:0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擬修法 表示還未修法完成 簡單說 就是可能又是萬年睡覺條款 看的到修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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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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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1-11-12 02:3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此法用意沒啥大問題
只是3成的比例應以級距修正
例如10萬內20%
高出10萬至20萬的部分在拿15%
超過20萬到100萬部分拿8%
外加特殊狀況的條例
例如繳交警局3日或短期限內失主領回只需支付5%
避免像吃飯出門口發現包包忘記拿
回頭撿到東西的人拿著就跟你討3成之類的狀況
並提高侵占遺失物罪的罰金範圍或依侵占財物的價值比例裁罰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liro 在  2011-11-13 05: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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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11-12 09:3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覺得麻煩你可以不撿
覺得對方不禮貌你可以不撿

本來就不關你的事


路不拾遺也是美德

[cys070 在  2011-11-12 09:3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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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1-11-12 02: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撿到故意不拿出來只是對方夠聰明,可以故意去派出說在天差地遠的地方撿到(例如在馬路上撿到說在山上撿到),這時對方基本上就領不到。

要嘛我們脫節的相信道德將法律取消,然後出現專漏洞的占為己有者;要嘛我們不相信道德,全用利益去引用他們。甚或我麼不相信道德與利益,純粹的使用高壓法治,例如上面說的撿10罰100,然後因此有人故意將東西放在地上,等人來撿然後告他侵占的完全無道德社會。

總和上述,在我的有限思維中,我認為或許既想相信道德且用利益引誘並同時使用法治是最好的。換句話說我們有條件
1.撿到的人有利益可圖
2.撿到的人可以不圖利益而是道德
3.撿到的人侵占構成刑罰
總和上述不就是現在現行撿到物品者可以拿三成的法律嗎?所以為什麼要取消呢?

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取消,我只知道任何極端要求的偏頗(例如道德至上)或是一個不尊重人各有不同的思維。
當然或許強制人實行單一思維的社會可能是個好的社會,但這我就不太清楚其真偽。

[ALIEX 在  2011-11-14 12:3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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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1-11-12 07:0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會有爭議是因為最近太多濫用的人
1.走在前面的人剛掉.第2個人撿起來.差不到30秒.要求拿3成....這是鼓勵大家死要錢嗎?
2.窮苦失主的救命錢.白目的拾獲者要分3成...........................你要人家活不下去嗎?
3.計程車上掉東西.拖了好幾天.才被司機撿到.還說當天有整理車內並無發現.....很大包的東東.是被鬼遮眼嗎?
如果這個社會道德價值高.那3成的獎勵應該是沒人抗議
就像真心行善的人.不用說3成.連名字都不想留.這才是應該的行為吧
但.一旦被濫用.那倒不如不要比較好.
例如上面說的有人故意將東西放在地上.等人來撿然後告他侵占的.那只要路不拾遺不就好了
在台灣用利益引誘.通常就會被濫用.在想錢想到瘋的世界.還是不要把人想得太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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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1-11-12 07:3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有沒有想過
當這條惡法改變以後
撿到的人以後傾向於私吞遺失物
而不是歸還以後索取三成報酬
人性本來就有善惡兩元的成份在
我認為奪取三成的真小人比侵佔十成遺失物的偽君子對社會的整體福利還得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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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1-11-13 09:34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以前社會風氣不是教人撿到東西送到警察局嗎!
也不是基於良好的社會風氣與道德嗎,將心比心咩!
撿到東西送還著急遺失者,也因有助人之心,立場相反你是遺失者那份著急與等待如果你知的話,
也許東西不值錢但是對遺失人有特殊意義,難道你就撿了看看不值錢就丟地上不管了嗎!
(笑死人了大家都撿值錢的嗎)
還有撿到錢,遺失者認為錢有少(搞不好你拿了一部份的錢來還),他要告你偷竊還是侵占!
撿到錢,遺失者感謝你給感謝金
與撿到錢,拾金者要求遺失者給感謝金"心態"上是差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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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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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的小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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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1-11-16 08:1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在想...
要是我碰到這種情形
我可能就會乾脆報警請警察來
告對方竊盜或強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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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ush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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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1-11-16 08:2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世風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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