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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豬小弟保護家人煮死大野狼   字型大小:||| 
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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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下地方
#1 : 2017-5-9 08:4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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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影片忽然想起最近一直在報的新聞
老實說這則新聞真的很扯...對方已經闖進家裡面來且家人遇到危險又不知道對方是否有任何武器的時候
本來就會不知輕重拿捏結果竟然還被告刑事,竊賊家屬還告民事求償,真的滿扯的
所以以後遇到竊賊還要泡茶給竊賊喝就對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w/20170508/1114323/
台北市男子何柏翰2014年10月25日晚間與孕妻返家,驚見竊賊張俊卿躲在廁所,何男為保護孕妻,與對方發生激烈扭打,最後以勒頸方式壓制張男,不料力道過大勒斃張男,高院認定何男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緩刑2年定讞。張男父母另求償700萬,士院今判決何男應賠張男父母共64萬餘元。何男聞訊後,大嘆:「我不接受這個判決結果,一定會再上訴,感覺很冤枉。」
何男得知結果,告訴《蘋果》:「我當然無法接受這個判決結果,我要上訴,這太冤枉了,其他的等到收到判決書再說」。
士林地院認為,當天何柏翰全程緊勒張男頸部,不顧臉戴口罩的張男已喘不過氣,臉色蒼白、手部發抖等情狀,直到警方替張男上銬才完全鬆手,還向到場警員直言「他要被勒死了」、「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可能快勒斃了」、「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等,顯見他可料到張男可能會被勒死,卻還是沒有罷手,已屬防衛過當。
法院指出,張男患有潛在的中等度至嚴重度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比較不能忍受缺氧,一般情形下,人在戴口罩時,就會因口鼻被摀住兒呼吸困難,若同時又被人勒住頸部,導致氣管受阻,情況更加危及,何況張男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都有已明顯出血,縱使張男無心臟病,何男的勒頸行為仍會造成張男死亡的結果。
法官認為,張男侵入住宅行竊在先,要為這是事件負擔八成責任,而何男防衛所屬合法,但防衛過當造成張男死亡,仍需負擔兩成賠償責任,因此判何男須賠償張父30萬8112元、張母34萬0081元,共64萬8193元,可上訴。
何柏翰與孕妻2014年10月25日外出返家,他去上廁所時,驚見來闖空門的張俊卿,還遭對方揮拳攻擊,何男憂慮孕妻安危,與張男扭打並以緊扣頸部的方式將人壓制在地,沒想到警方10分鐘後獲報趕來時,張男已臉色發黑、全身癱軟陷入昏迷,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士林地院刑庭法官認定,何男雖辯稱其勒頸行為是必要的防衛手段,但張男實際上早已失去反抗能力,何男看到對方臉色發白、手抖,仍持續施力壓制造成對方死亡,認定構成防衛過當,判何男3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

[ROACH 在  2017-5-9 08:4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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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5-10 10:28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影片其實講的是另外的事情吧
回新聞
其實有的時候反過來想一下
竊賊有可能是你我身邊認識的朋友
你們覺得偷竊罪該致死嗎?
如果不該卻被殺了
那麼往後是否有人犯罪其他人就可以未經審判就殺人了?
(我不認識新聞中的人,身邊也沒有人有這樣的經歷)
補充:
法官的意思應該是說
防衛可以
但對方已無反抗之力時就該收手了

[Monkz 在  2017-5-10 10:30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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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5-10 02:2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正當防衛不可逾越必要程度,一對一的致死怎麼說都不是必要程度
情有可原,可以理解,但不是必要程度

同一事件的刑事裁判可作為民事裁判的依據
刑事作出防衛過當的裁判,家屬又提出民事告訴
我覺得民事庭的法官沒什麼選擇,只能判家屬勝訴
無過失無賠償,防衛過當就是過失
所以何r要賠償
700萬判64萬就已經說明很多事了

雖然我支持何r

[ADSLX2 在  2017-5-10 02: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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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4 : 2017-5-22 04:5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是政府的責任......

政府應該極力宣達,想要當竊賊,必須累積一定的實力,已免因防衛過當而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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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5 : 2017-5-31 11:2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還看過一則新聞  無肇事責任卻被判決要賠160幾萬!!他媽的,台灣一堆法官腦子讀書都讀傻了!!


台灣的法官很沒邏輯,一樣是人死了,殺人者有教化可能性,被輕輕放過,然後車禍事件卻變成死者為大,,不管錯是不是在死者一方,人家死了就能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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