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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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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蒂摩兒
#46 : 2010-4-8 04:1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那個那個....
巴哈貼的條文邏輯有問題
檳榔女妨害依警察執法在先 為何警察不能以現行犯逮捕?(姑且不論妨害風化現行犯、公然侮辱等)
若警察逮人 一定要有前列條件
怎抓竊賊、破壞公共設施等案件嫌疑犯?
豈不是說 只要我犯的案件 不涉及暴力
警察來了 任我走、跑、逃 警察你不能約束我的行動
蠻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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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10-4-8 04: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如果再把事情整個拿來探討  哪麼  我以分段來陳述警員濫用職權一一指出
檳榔妹穿著衣物有曝露之虞 但無曝露之實, 內衣外套薄紗本身就是遊走法律邊緣 但無法可供確認這算犯法(檳榔妹可沒裸露三點任一點)
警方上前可規勸 以保檳榔妹安全  但處理方式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點
檳榔妹 工作穿著是否是店家老闆要求穿著  這我們無法確定  但不可否認  檳榔店老闆可能有此要求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
再者  警員搜證處理時  商家店舖有拒絕的權力  我們來討論一下商家立場好了  無違法之事實  影響商家作生意  本身就錯了  如有搜索令要求商家店舖配合當然正確  但警員並無相關文件  商家店舖當然可拒絕警員入內執行任何搜證或勤務
後來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畢竟警員可說是無理取鬧  (事端開始應是從檳榔妹打電話給老闆說明有警察跑去檳榔店"靠北"這一句話開始的)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再來  我們回想一下  警員要帶檳榔妹回警局  這應請女警協助處理才是  又或至少要有兩名警員才行(畢竟現在警員並非完全是正直人員所擔任 不可不忌)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當然  我不否認大多警員都是認真 守法的好警員        但這案例本身不像是一個好警員應做的事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何必要坳成這樣
第一
妨礙風化罪是刑法,罪比較重像強暴、公然猥褻那一類的,一般是用民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至於有沒有就見人見智

第二
商家與一般住宅不同,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
(之前有店家公開禁止韓國人進入,馬上就挨罰了)

第三
警察依法取締,民眾若不配合,警察是有權依法拘留的,銬你24小時也是剛剛好的,這可是警察的自行裁量權
搜索票顧名思義是用來搜索用的,與取締何干
警察身為警察本身就有國家付予他的權力
你有看過警察開人紅單還要拿法院判決書出來的嗎
更別說現行犯是不用申請搜索票的........

第四
"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我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有必要這麼恨警察嗎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那女的自己白目也是事實
是非有這麼難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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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10-4-8 04:2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一下條列整理:

下為本人的想法,如對你的言語有所冒犯,本人深感抱歉!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否,因為某縣市曾以檳榔西施作為城市觀光宣傳,故此行為並不為公然猥褻,是故警察規勸是不合理的。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如果是老闆要求,警方帶走的應是老闆而非檳榔西施,是故警察強行帶走檳榔西施是不合理的。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如果警方對該名檳榔西施以現行犯名義進行逮捕,表示該警察對此行為產生性慾,因為該空間內只有一男一女,若該名警察對此行為無產生性慾,是故不存在出現犯行之現行犯,因此警方無權進行逮捕。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難道說我家大門打開,警方就可以不用搜索令嗎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警方違法在先,表示該名警察非在執行公務,事故不存在任何妨礙公務之理由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警察在私人空間以言語威脅被害人,並以暴力將被害人趕到另一地點進行攻擊,此為限制檳榔西施自由之行為,是故警方並未依法執行職務。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umin 在  2010-4-8 04: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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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10-4-8 04: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警察執勤  使用公權力當然是應該的   但不可否認  很多警員就是太過濫用職權  肇啟事端
女子白木不可否認  但身為警員  應該做的事  是維持社會秩序 保護善良百姓 而非施暴於人民
若警員行為舉止正當  又何來民怨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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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10-4-8 04:2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突擊式臨檢也是在警局有備案的  相信當時沒有備案

到這個過程為止,警察沒有做出任何強制行為。


警察不能說自己並非在執行公務?就像我們會看到警察跑到某家便當店買便當一樣。(話說我在南部還看過警察穿制服打網咖的..)







概略圖:
警察買檳榔-----檳榔妹罵警察----開始執行公務(對公然侮辱嫌犯蒐證)------檳榔妹在罵----檳榔妹妨礙公務----警察逮捕。

引用: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在"店內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當然可以限制檳榔妹離開現場  因後有公然侮辱)

假設檳榔妹罵哭杯等髒話之前,警察並非在執法。
罵出第一句之後,檳榔妹涉嫌公然侮辱。
警察開始以現行犯遇逮捕、蒐證。
因為警察以開始執法,罵出第二句時,檳榔妹涉嫌妨礙執法?

手機有重量可以當武器?

引用: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手無寸鐵不代表沒傷害能力,警察也只是壓制而已,
若不進行壓制動作,我看以檳榔妹激動的態度,警察耳朵都可能被咬掉....

-------------
最新的新聞是 警察被記過調職....
看了真的很生氣.....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反應?

[lightmyfire 在  2010-4-8 04:38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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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10-4-8 04:3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記過調職是很正常的吧= =
那女的嘴賤歸嘴賤
執法過當還是要被罰的啦
接下來的傷害告訴還有得賠哩

說個題外話
我一直對記過調職很感冒
調職是要調去哪
之前一堆狼師,也是記過調職
是哪間學校這麼衰小要收他們....
公家飯碗真是太鐵了
連記過都不能免職

[ad5747 在  2010-4-8 04: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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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10-4-8 04: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關於規勸,該說是有違法之虞,而進行勸導
至於違法之虞,法律的解釋範圍,警察一把尺,檢察官也一把尺,法官還有一把尺,最後是法官的尺說了算
今天所有的片段都沒拍到警察看到了什麼部位,要讓他上前
---
刑法有部分法規,會在確定事實發生前,就有一段經由法律做模糊定義的階段,並進行處罰這種行為
同理公然猥褻的行為,並不是以確定發生了什麼具體結果才能處罰
---
umin桑   搞成條列式並附問號在後面   就是這幾點存在模糊空間   表達意見當然歡迎   我的答案也不一定最後的答案
lightmyfire桑   警察被記過調職   基本上屬於他自己要不要提內部申訴   外人照正當法律程序很難介入
ad5747 桑   社會秩序維護法   大方向上是被劃分為行政法類   不過劃分方法也沒定論就是(畢竟很多法律是公權力執行與私權利主張混在一起)
                   公務員記過調職    基本上要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而教師是要剝奪他的執教權(這一點聽說怠惰立法院有立委提案增修)

[石頭仔 在  2010-4-8 04:5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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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冥之界琉璃村
#53 : 2010-4-8 04:4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d5747寫到:

何必要坳成這樣
第一
妨礙風化罪是刑法,罪比較重像強暴、公然猥褻那一類的,一般是用民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至於有沒有就見人見智
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該女子並無裸露又或放蕩之姿勢  這一點  相信有眼都能看的出來  單純就是穿著清涼罷了別說我坳 自己回頭冷靜好好想想
第二
商家與一般住宅不同,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
(之前有店家公開禁止韓國人進入,馬上就挨罰了)
商家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不代表可以進入鬧事  相信有眼都能看得出 未犯法這樣的行為即是鬧事 不予以理會回應也不算什麼
第三
警察依法取締,民眾若不配合,警察是有權依法拘留的,銬你24小時也是剛剛好的,這可是警察的自行裁量權
搜索票顧名思義是用來搜索用的,與取締何干
警察身為警察本身就有國家付予他的權力
你有看過警察開人紅單還要拿法院判決書出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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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締也要有違法之實才可取締  拘留問題也是有相關犯案可能才能拘留  臨檢  也只是檢查並非搗亂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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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頭到尾  你一直被亂  我相信你的脾氣也會發火
有必要這麼恨警察嗎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同意
那女的自己白目也是事實
同意
是非有這麼難分嗎
是非對錯  我並無說該女子完全沒錯  但也只錯在公然侮辱公職人員  但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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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冥之界琉璃村
#54 : 2010-4-8 04:5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做個我的個人總結
我所有發言單純探討該事件發生之事與見解  並無針對任何人
如果該女子是我或親朋好友  我想我的態度應是前言如此  當然我沒哪麼笨 要跟執法人員起爭執
因為我會蒐證玩死該濫用職權之警員

謝謝與我探討過的各位大大  您們的發言也有我學習到的問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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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蒂摩兒
#55 : 2010-4-8 04:5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to 石頭仔  大
依照法律程序當然很難介入或改變。
但今天此員警會被記過調職,絕非單純行政力量。
而是特定某些媒體和團體的製造輿論給的壓力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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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10-4-8 05:0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to 石頭仔  大
依照法律程序當然很難介入或改變。
但今天此員警會被記過調職,絕非單純行政力量。
而是特定某些媒體和團體的製造輿論給的壓力
所以...

我瞭解lightmyfire桑    你要表達的內容    不過這所謂輿論壓力    形容起來就像鬼壓床壓在警局局長身上    鬼走了    剩下的還是那一紙處分書

[石頭仔 在  2010-4-8 05:0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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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冥之界琉璃村
#57 : 2010-4-8 05:1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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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10-4-8 05: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所以為了管管新聞業,因此才有了NCC,然後NCC有了權力之後,NCC就變成了亂象之一。
畢竟,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umin 在  2010-4-8 05: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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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10-4-8 05:4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台灣人,理盲又濫觴
先不管楊志良幹的怎樣
這句話真是說的太好了
這就是一切亂象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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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蒂摩兒
#60 : 2010-4-8 06:1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石頭仔寫到:
我瞭解lightmyfire桑    你要表達的內容    不過這所謂輿論壓力    形容起來就像鬼壓床壓在警局局長身上    鬼走了    剩下的還是那一紙處分書

[石頭仔 在  2010-4-8 05:04 PM 作了最後編輯]

所以說很有種失落的感覺
打警察局電話檢舉 警察管不了 --罵
                                         警察執法----罵
---------------貼個笑話------------------------
各國之無賴打警察處理方式 看看就好
一,法國。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3 分鐘後,大批武裝警察趕到,5分鐘後,無賴被制服。一天後。這個無賴被判處5年監禁。並處罰金一萬歐元,並賠償被打警察5萬歐元。

二,印度。
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
10分鐘後引起部落與部落,族群與族群之間的械鬥。
經過政府的調停。無賴被族群以族法處死。

三,越南。一個警察值勤,站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連呼三遍:誰敢打我!
言畢,本來熙熙攘攘的人群做鳥獸散。
四,北韓。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剛打第一拳的時候,無賴被附近趕來的四個便衣制服。便衣套出紅色的證件。對其說:同志,我們是國家安全機關的,請跟我們走一趟。無賴被用鐵絲穿過肩胛骨。帶到一個山後無人的地方。便衣對無賴說:同志你違反了國家安全罪,我代表黨和人民宣佈你死刑。說完。套出手槍。一槍斃命



五,美國。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被打警察迅速後撤兩步,套出手槍。對無賴連開三槍。 一槍打頭,一槍打左胸。一槍打襠部。無賴斃命。三分鐘後,幾十輛警車。三架警用直升飛機趕到現場。被打警察受到英雄般的榮譽。獎金 5 萬美圓。
休息半年時間。

六,台灣。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被打警察挺起胸膛,「絕不還手」,被打十幾分鐘後暈倒,兩輛警車趕到,六七個穿制服的警察和義協警,圍著無賴花費半天 口舌終於「勸」其上車。被打警察稱「絕不後悔,因為我是人民褓姆」,上級稱讚是新形象、和諧社會下的好警察。得一獎狀,傷好出院,可能繼續被打。打人無賴,在民意代表關心下,打人一事不了了之, 還逢人便吹「這世道,不打警察打誰啊,該打的就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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