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crybaby 寫到 : 黃燈到底可不可以走??
如果可以走...是不是應讓直行車先行?
這樣轎車就違規啦
另外
就算雙方都有錯
是否還有所謂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法學上一個很專有的名詞,
但指的並不是上面你所指之意思.
這裏會有的問題是「與有過失」
被害人的與有過失並不能免除加害人的過失責任.
最多是在量刑上做考量,而得減輕.
實務上歷來的判例/判決/座談會都是採此見解.
引用:
想問一下法律問題
如果檢察官判不起訴的話!!
那還有機會到~法官那邊嗎?
引用:
"brodigit 寫到 : 記得沒錯的話.
檢察官負責擬起訴書.
法官才能判罪.
所以....事主顯然找錯對象了.
刑事追訴有兩個程序,一是檢察官公訴、一是被害人自訴
原則上一刑事案件只能有一個程序在追訴.也只能選一個程序來追訴.
而本案,既由檢察官偵查(公訴)...被害人無法再為自訴.
關於檢案官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者,
得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以書狀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再議結果被駁回(即維持不起訴),告訴人不服者,可於收受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
委任律師以書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如果還是被裁定駁回.....除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再審事由,否則即不得對於同一案再行起訴.
還有關於本案,雖然我不太清楚案情是什麼?不起訴理由是什麼?
不過,以過失致人於死最高法定刑為二年有期徒刑,而刑訴上有所謂的「微罪不舉」,
即在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賦予檢察官斟酌個案情形,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如果此案雙方都有過失...也許是檢察官衡量實情..而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