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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閒聊]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字型大小:||| 
ken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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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2-6 11:4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更新日期:2009/02/06 04:09

警當場逮人 竊盜罪移送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會不會太超過?台中縣五十六歲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旁空地兩株波斯菊,被埋伏在旁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還銬上手銬,折騰八小時才釋回。撒下花種的豐原市公所估計,這兩株波斯菊,市價最多兩元。

兩株波斯菊 市價兩塊錢

高姓婦人說,本週三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先生騎機車載她行經豐原市北陽路四百五十巷與豐原大道間,她看到空地上的波斯菊很漂亮,就動手挖了兩株,打算帶回家種。不料這時候一名著便服男子從附近一部車裡走過來,表明警察身分,並說:「你們在偷花,我要以『現行犯』逮捕你們」,她嚇壞了,乖乖配合。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折騰八小時 才獲檢釋回

為這件事,折騰到晚上十點半才回到家。高姓婦人說,她一輩子沒做過壞事,這次真是飽受驚嚇、惡夢連連。

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小題大作,空地上沒有花台或矮籬區隔,民眾確實容易誤解為野生花草。陳清龍質疑,員警疑為「春安」績效,硬要入人於罪,執法作為不符法律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陳清龍認為警方當時頂多口頭告誡一下即可。

縣議員抨擊 警執法過當

轄區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表示,當地經常發生民宅、公物竊案,郭姓、簡姓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也是瀆職,高婦帶鏟子去挖波斯菊,明顯是「預謀」,他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

豐原警分局長陳清新說,「以社會觀感來看,是有點過當」,高婦行為違法,但員警執法應顧慮比例原則及犯意。

而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檢方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PS : 真的很誇張
雖然那婦人有錯 但是有必要這樣小題大作呢?
感覺只會搞一些小屁屁
之前住台中有時看到幫派打架
都是人散了才來 上星期去台中朋友那
結果還是一樣沒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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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樹雷星球
#2 : 2009-2-6 11:5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看到這一則新聞
其實還有另一篇新聞可以拿來參考的

6歲男童玫瑰遭偷 警1小時逮賊

高雄有一位媽媽,自家門口的玫瑰花被偷,為了教育孩子,這位媽媽報警處理,最後1小時內,警方循著監視器畫面抓到採花賊!事後這位媽媽寫了一封感謝信告訴警方,因為玫瑰花是孩子親手栽種的,採花賊的行徑傷了孩子的心,但員警百忙中,迅速抓到採花賊,也讓孩子破涕為笑。


沒有雜草、細心整理的花圃,一朵朵新生的玫瑰花點綴其中,但看看先前的照片,花圃中的玫瑰花,應該是如此茂盛綻放,卻遇上了採花賊,將近50朵的花幾分鐘內全被偷光光。員警:「(嫌犯)原本有穿外套。」員警:「後來脫掉了。」高縣新甲所長張慶和:「(屋主)掙扎兩天後才報案的。」

透過監視器畫面,屋主發現大膽的採花賊,原本猶豫該不該報案,但是為了向照顧玫瑰花小兒子交代,屋主太太遲了兩天,決定找派出所來幫忙。張慶和:「玫瑰花的栽種小男孩有參與,他反應說東西被偷本來就要報警,那一般大人可能認為這是小案子擔心警察不受理。」

報案後1小時採花賊抓到了,屋主太太馬上寫了感謝信向警方致意,原來家門口的玫瑰花被偷,最傷心的是屋主6歲的小兒子,因為才讀幼稚園大

班的他,天天澆水、照顧每一株花兒,只要出門回家都要看上一眼!發現自己辛苦栽種的玫瑰花被偷,小男生很難過,而他的媽媽承諾,絕對會抓到採花賊。短短1小時,偷花的竊賊被抓到了,對小男孩來說,不只媽媽的保證沒有跳票,看著曾經被偷剪的花圃,重新綻放出新生玫瑰,小男孩也找到信任與溫暖。


==========================
今天有人去偷挖公物的話
相信會有一半的人~~會說警察這樣做太超過了

但是如果今天是有人去偷民眾家中的幾朵玫瑰花的話
大家又是以什麼心情去看待這種小事?

況且新聞內容是以當事人說辭為主
真相是什麼沒人知道
可信度低的來源~~~能盡信嗎?

就算以內容來說的話
那這世界上不需要警察了
怎麼做,被抓的人一定都會有意見
是非對錯跟本不重要
只要看誰的靠山大,誰的關係好
錯的就不會是他

今天如果警察都不要小題大作也不錯阿
改天自己家被偷
是不是可以不用去報警了
反正也沒死人,就不要小題大作了

[atree 在  2009-2-6 12: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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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3 : 2009-2-6 12:2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警察辦案不符合「比例原則」!

拿火箭筒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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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2-6 12:3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個人是認為今天警察辦案是沒錯
但是程序有必要搞得如此嗎

看一下這一段: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

那位婦人也是願意和解並賠償
重點是這樣子有必要搞上個七小時嗎
實在是浪費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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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樹雷星球
#5 : 2009-2-6 02:1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和解只需要賠個兩塊錢
誰都會願意和解的

但是不知是公所植栽就偷挖,就太扯了
總不能路旁農田偷了一些菜
就說~~我不知道那些是有人種的
所以就拿回家吃了
最好是公園會自己開花還能自己除草

今天是民眾的道德低落
抓他個7小時
還算便宜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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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名奇妙的商人星球
#6 : 2009-2-6 03: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個人覺得比較有趣的是

警察看到 不會上去制止嗎?
(當地沒標明是公物 正常應該是勸阻優先於逮捕吧 除非上面有禁止字樣)

故意等他犯法然後抓?
(那以後找個辣妹 叫他在路邊勾引人 等人伸出鹹豬手 埋伏員警就上 績效一定很好)

怎麼看這警察都很故意吧...

不得不說 波麗士大人很辛苦

但是總是會有很流氓很無賴的波麗士大人混在其中阿

爽都是這些人在爽 苦都是老實苦幹的警察

[Ailio 在  2009-2-6 03: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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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2-6 04: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痛批:「警察為春安工作衝績效衝過頭,看到黑影就開槍。根本沒考慮主觀犯意等因素。

中縣議員陳清龍也痛斥:「為了價值兩元的波斯菊將婦人送辦,單是警方製作筆錄的紙張、警員薪水、巡邏車往返的油錢就不止兩元,警員小題大作,太過擾民!」

去年東西遭竊去警察局報案,不寫報案單,只寫小紙條貼在門前執勤接電話那,真無奈!
納稅錢我也有繳,他們的薪資是老百姓發了,竟然這樣!

希望這只是少數警察的心態!

[major 在  2009-2-6 04:2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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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2-6 04:2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如果大小案件都如此用心
治安一定會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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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の彼方
#9 : 2009-2-6 05:3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個人是覺得像這種其實可以用警告的

不過像這樣的狂搞一些小動作,也難免人民會覺得小題大作
要是警察真的什麼都抓的很兇的話
我想沒人會對這次的處理有什麼意見

這次的著眼點我想不在小罪不該浪費警察資源
而是該抓的不積極抓,反而這種這麼積極

這也是為什麼達官貴人被偷被搶,破案效率快,一般百姓的則搞不好還會被吃案
像這類的新聞一直被拿來做文章的由來

[陽だまり 在  2009-2-6 05: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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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高雄市
#10 : 2009-2-6 05:5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其實我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 我倒是沒有去思考警察有沒有超過, 反而我思考的是, 要是我或是我家人不小心踩斷那些種在路邊的花, 那我或是我家人會不會也會被抓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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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1 : 2009-2-6 08:3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kenken寫到:

那位婦人也是願意和解並賠償
重點是這樣子有必要搞上個七小時嗎
實在是浪費的時間



但是  其實竊盜是公訴罪歐

並沒有辦法說 被害人跟犯罪人和解 就可以不用進行犯罪追訴的

唯一可以說的 就是 微罪不舉  就是微小的犯罪可以簡單處理
也就是說 經{檢察官}同意下 是可以暫時不用移送法院的 或是不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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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9-2-6 08:5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公共產大家就剛好忘記他是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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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9-2-6 09:1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讓我想到另一件事..........
路上的東西最好別亂撿.........
如果失主有辦法證明東西是他的...而且執意追究...
沒記錯的話....這也是竊盜罪


感想就是
那些狗官......去強姦無罪.......
小老百姓....打手槍....處唯一死刑

看看特珍煮...在辦什麼鬼東西....
竟然有好幾個都讓牠出境.....暗

[yang3642 在  2009-2-6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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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9-2-6 09:1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是的,竊盜是公訴罪,警察發現必需主動偵辦,
和解只是當事人的民事問題,刑事部份不因和解而抵銷,
不過,和解通常也視為犯案者「是否有悔意」的判斷依據之一,
有和解比較容易從輕量刑。

但另一方面說來,縱使婦人是帶著小鏟子、有「預謀」,
我想,除非那邊已經立了牌子告示此處為公所養護請勿摘取,
否則實在不覺得警察要特意來抓。
此案例與二樓玫瑰花的例子有二大差別,
一是損失數量及比例,玫瑰花是50朵偷光光,波斯菊是一片空地挖兩朵,
二是用心程度,波斯菊是撒下種子隨意長,
兩者來說,「被害人」的受害程度有相當大的差異。
一個專業員警花八小時辦這種案,未免大材小用?

此外我發現一點頗有趣:「清潔隊林員」能代表公所嗎?他是決策者還是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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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09-2-6 10: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GE寫到:
此外我發現一點頗有趣:「清潔隊林員」能代表公所嗎?他是決策者還是承辦人?


我覺得更有趣的是...........便衣竟然在那邊埋伏.....
一顆1元.......抓2元的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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