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ROACH寫到: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
男po前妻裸照挨告 檢:呈現女性美 不起訴
所謂的裸照指的是已經『露三點』的吧
擅自把她人的裸照公佈出去~無論是否有做M型腿動作
還是站著不動
只要沒經過當事人同意應該就不行吧
至於像寫真集則是已經經過當事人同意下所以應該沒關係吧
假設時間軌是這樣,拍照--->兩人離婚--->男生把照片放上網--->女方提告--->檢察官不起訴散佈猥褻物品罪
檢察官不起訴書中提到,也是被人拉出來罵的一點,女方拍攝時神色自若、眉宇含笑......
這一點可以試著去判斷,女方是不是在違反她的意願下,被男方以工具來妨害秘密(其實就是用相機拍攝)
如果沒有違反意願,那時間軌繼續往下走...如果有,哪女方提告訴時,為什麼不跟檢察官說?
把照片放上網,我是沒看過照片,先就散佈猥褻物品來說
要達到猥褻物品,簡單講就是看了會起反應,會想要
不過這又回到現在的台灣對於這樣的照片接受度如何?
其次,未經過當事人同意這一點,在民法的規定(要求移除跟損害賠償),在刑法則需要調查男方有故意使女方名譽受損的故意(這報導就沒提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