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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網友承認亂報 小S接受道歉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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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12-5 12: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網友承認亂報 小S接受道歉
更新日期:2009/12/05 03:12 葉君遠/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葉君遠/台北報導】


小S遭蘇姓男網友亂報耍大牌事件,蘇男昨主動找上小S律師道歉認錯,並發文表示他因一時情緒管理不當捏造了不實謠言,沒想到引發風波,實在嚇壞了,小S接受道歉,「只要對方知道錯了,我願意原諒。」


蘇男日前在PTT上貼文,指小S上夜店耍大牌,指責公關沒好好招呼她,上廁所時又插隊,該文被《自由時報》引用,刊出後讓小S既生氣又受傷,徐媽媽甚至說:「記者真該勤快些,不能每天看PTT跑新聞,何況是無中生有的。」欲採取法律行動。蘇男昨看到新聞嚇壞,寫下「一切的一切都是我虛構的,沒有在夜店遇到她,沒有看到她對服務生公關咆哮,都是捏造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5/4/1wakd.html
---------------------------------------------------------------------------
現在網路這種亂講話的一堆
沒遇到壞人而已
不然也是只好尾巴夾著落跑
我以前在正版遊戲網站還遇過嗆聲我玩盜版的網友
結果正版遊戲照片ID亮出來對方浪槓
不過版主也沒啥用就是了
如果我有小S那樣的財力我應該會告到底
放話不需求證好像亂開空頭支票都不用錢一樣

[平凡小任 在  2009-12-5 12:18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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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 - 亞占

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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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12-5 12:2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傢伙是有妄想症嘛,還是生活太閒 -.-"  
而且居然是位男性,一開始還以為是位女性網友(因為提到女廁排隊)

引用:
徐媽媽甚至說:「記者真該勤快些,不能每天看PTT跑新聞,何況是無中生有的。」

記者也一起關一關好了 .... 腦殘成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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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12-5 12:5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也不能這樣講阿
上面這個例子確認是網友亂爆料
而記者是只要有新聞他就去採訪或報導了
之前有一篇新聞說佼哥說小S成名全靠他
這個新聞剛好也延續小S的話題
如果你是該新聞記者這條新聞我看你也是非用不可
重點在於網路亂爆料
今天你阿貓阿狗都可以亂說話
可是現在的科技你隨便都可以錄影或照相
在沒圖沒真相下很快就露出馬腳
當然比較厚黑的或許會說該蘇姓網友跟記者搞不好可能是同一人或很熟
不過說這樣還是沒有任何證據可言

[平凡小任 在  2009-12-5 12:5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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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12-5 01:0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說真的ptt有記者和工讀生常駐
(連卡撐楊xx這類的也常到那邊煽風點火)
那邊最好製造新聞和話題~也常有人告來告去

發文還是小心點~亂報料或是罵名人
很快就傳到它們耳裡或被有心人士拿去炒作

小s算是不錯了~至少不跟對方計較太多

[cys070 在  2009-12-5 01: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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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12-5 01: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藝人的話或許不會做到很絕
畢竟他也要靠觀眾吃飯的
不過如果是我的話應該會給對方個顏色瞧瞧
亂放話真的很不好
我以前在小學代課有的小孩就有點這樣子傾向
好像話講得越誇張或者越唬爛就越自鳴得意
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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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9-12-5 01:2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ptt那邊有些名人,或社會上有頭有臉的跟本不會公開警告你......

當傳到它耳邊~那天你就收到掛號通知單
到警局作筆錄等出庭.....

我是覺得那邊有故意點火和設陷阱的人不少

由其是像數字版那種地方......

[cys070 在  2009-12-5 01:2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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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12-5 01:2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不會吧
因為要告人一定要弄大知名度才會高
偷偷來根本無關痛癢
以這個新聞來講如果小S私下偷偷告他警告他也許對方根本不會鳥
就算收到那種傳票我覺得意義也不大
可是如果你弄成公開新聞了
一來你可以藉此增加曝光度和知名度→如果你是開公司的公司也因此增加曝光率
二來你可以選擇要寬容→顯出你的氣度或是告到底→顯示你是不姑息這種亂放話的
球怎麼說都比那種私下告還要好而且都在自己手上
而且你看新聞描述
小S她媽媽只是研議要告而已
搞不好律師都還沒請對方就先軟掉了
好不好用
棒呆了

我覺得網路這種告人偷偷來的大部分是像林X典的鳥圖
因為知道的人越少他告起來越沒有困難
而且得利的機會也越大
如果弄到眾所皆知那他以後也別玩了
就像偷拍超速的通常設計的地點都不會很醒目一樣
這樣才賺得多

[平凡小任 在  2009-12-5 01: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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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12-5 01:3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有喔~我就碰過一個"名人"
它純脆不爽網友討論它的新聞

ptt那邊有人發文討論新聞~
我推個文就被約談

那篇傳到它耳裡
不爽就提告請警方查全部參與討論的人

後來在偵查庭連檢方說它怎麼不去告記者

之後當庭就跟全部人和解

至於我前面提的卡撐她則是在那邊到處製造話題~引戰
目的就跟你說一樣~要炒新聞提高知名度

[cys070 在  2009-12-5 01: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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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9-12-5 01:3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記得告的話還要看這事情是否"可受公評"
像今天老虎伍茲偷情事件
我想你在網路上開罵搞不好也沒什麼所謂
因為他的行為本身就是不對的(而且事實也證明真有其事)
至於嚴禁討論自己的新聞我覺得太困難
除非你討論時都在作人身攻擊
不然提告成功的機會幾乎等於0
換句話說他請你去法院可是罪名根本無法成立
他只是多花律師費而已
而且拿到傳票也不代表犯罪確定
還要看實質內容
甚至他告你不成你還可以反告他誣告
甚至你也可以據此請領交通費用或者因為參與開庭損失的費用

[平凡小任 在  2009-12-5 01: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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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9-12-5 01:4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其實我當初想法就跟你一樣
那新聞是它跟另一位公眾人物恩怨
ptt上有人討論~就去推個文
結果它腦羞成怒不去告記者和另一位
確跑來告網友

警方也說提告是對方權利~告不成也要照程序走
且筆錄約談時就帶新聞報導影本去證明

後來出庭時我在庭上有說是可受公評之事
檢方給人感覺也是不太想辦這種案
有位網友說要跟對方玩到底,還被檢察官罵臭頭.....

最後雙方就和解

[cys070 在  2009-12-5 01:4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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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9-12-5 01:5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倒沒遇過
我只覺得對方很有錢而已
因為如果不是無業遊民又有祖產可吃的人
這樣子搞簡直就是在自掘墳墓

而且聽你敘述他當庭跟全部人和解?
那法官是判定你們對不起他還是他對不起你們?
這些都很值得商榷
我認為如果你們文中有他變成"牠"或"它"而且故意多次
這個的話不要說是他自己有錯在先有問題
你們自己本身發表的文可能也會被拿來做文章
因為這顯然是一種人身攻擊
而人身攻擊已經超出所謂的可受公評之事
是沒辦法受到保障的
我網路看文章發現很多網友會在文字上鑽漏洞
我覺得這點要自己小心點好
你抗辯說你按他會自動顯示成牠我想法官也不可能買單
另外你翻開刑法或相關法律就算有提到殺人犯或者犯下滔天大罪的
都不會從他變成"牠"
一點淺見

[平凡小任 在  2009-12-5 01: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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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9-12-5 02:0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偵查庭就和解了~
檢方當庭在勸和~
還說自己也常被人說三道四都沒計較

不是用"它"或是指名道姓這類

是很無聊的原因.........
對方說這新聞是亂編的沒有的事
告網友悔謗 妨害名譽
說真的它很有錢~出張嘴就有錢賺

事後我有追蹤這事後續
它有去告另一位公眾人物,有上新聞(不過篇幅很小)

[cys070 在  2009-12-5 02:0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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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9-12-5 02:0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那這樣我還真幸運
網路打滾那麼多年從來沒出過事
也許我還滿懂得分際的吧
我是認為單純在底下推文的實在不可能構成犯罪
而且是否犯罪還要經過事實內容的判定沒辦法一概而論

而且你們那麼一大票網友難道都住在原告的所在地嗎?
和解難道沒請對方出車資或工作損失嗎
而且他如果說那些都是沒有的事那法官可能會說請他證明"沒有"
另外這東西很可以拖
印象中有政治人物互告拖了五六年判決才出來

[平凡小任 在  2009-12-5 02:0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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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9-12-5 02:1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其實我也滿小心~還是中標

只能說有些人臉皮薄經不起人提它的事
網路上由其是公開論壇不要看到新聞就跳下去跟人聊
可能會不小心被掃到

出這種庭我是沒在怕

反正當經驗也不錯

由其是看到檢方對名人和我們市井小民態度完全不一樣
差別待遇還真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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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09-12-5 02: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覺得你當時的文可能有點逾越尺度吧
不然要告毀謗也沒那麼簡單就可以成立
很多東西應該在一開始的報案就篩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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