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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 《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 曆年制合法化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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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無飄渺
#1 : 2017-3-18 08: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 曆年制合法化


    配合《勞基法》修法去年底上路,勞動部今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共增

修刪改16條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其中最關

鍵的是特休假給假方式,明訂勞資雙方同意前提下,企業可以每年元月1日到

12月31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正式宣告「曆年制」

特休假合法化。

    《勞基法》一例一休制度去年底陸續上路,其中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

除資淺者特休假大幅增加外,明訂勞工有優先排假權,且年度終結時,僱主

要未休特休假折算日薪發給勞工。

    因過去特休假未休完時,企業大多作廢;今年起要強制折算成日薪後,

特休假計算起迄引起企業關注。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說,《勞

基法》規定,勞工年資以到職日計算,但考量實務上勞僱雙方都有約定以

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且已經行之有年,因此在施行細則中明訂,勞僱

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

    黃維琛解釋,不論採取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資方給勞工的特休假

天數均不得低於《勞基法》。若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假,結清日也須

依照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予。也就是說,結清日可能會發生在到職日之

後。

    至於未休完特休假的結清計算,細則也明訂是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

30計算。年度終結時,企業應在原訂的發薪日,或是終結後的30天內發

給未休完特休假薪資。若契約終止時亦同。

    施行細則也明訂,僱主發薪給勞工時,應提供的薪資明細包括工資總

額、加班費等各項給付項目,以及勞保、勞退、健保等雙方有約定可扣

除的金額。

    黃維琛說,此預告到27日止,這段期間各方都有意見都可向勞動部反映,

勞動部彙整後會進一步研商。(唐鎮宇/台北報導)


新聞出處:《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 曆年制合法化

相關連結:三軌並行 特休可採「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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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改最重要還是要落實,看得到吃不到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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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3-20 05:3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剛換工作,滿六個月就有特休其實還蠻爽的

今年被砍的那七天假我們還是照舊排進彈性休假裡面,但其中兩天有被拿去填補連假變成調整休假
科技業至少我知道的同學們公司也是這樣玩,其他產業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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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冰冷的國度
#3 : 2017-3-25 12: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同學很多公司原本可以把沒修完的帶到隔年修,現在都不行了,有時候需要去遠一點的地方旅行會需要比較多的假,這樣一點彈性都沒有。
換工作的時候,本來很多公司可以談假,像我換上一個工作,是直接給我10天,因為我是年中跳槽,一進去也是折算比例給我六天,現在這份工作直接給我18天年假,這個勞基法施行細則上來以後,沒公司願意給比勞基法優的休假天數了,因為沒修完要換錢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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