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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父母轉488萬幫兒子付頭款...國稅局卻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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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分享]父母轉488萬幫兒子付頭款...國稅局卻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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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4-17 11: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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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父母在子女結婚前,為減輕子女負擔,會想出錢幫子女買房,一位父親事前做足功課,知道每人1年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夫妻倆就有488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因此一口氣匯了488萬元給兒子當作買屋基金,不料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書,讓他十分不解。
個案中的父母,由於兒子打算要結婚了,沒想跟兒子小倆口一起住,就盤算著買間新房給兒子,讓兒子媳婦自己付房貸,也算是存錢。為了這件事情,這位父親做了不少功課,知道現今房地合一稅的制度下,買房贈與給兒子,未來小孩出售房屋,會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因此打算用現金贈與給小孩,小孩用該筆錢做為購屋自備款。
這位父親知道夫妻倆一年共有488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由於老婆平時在家照顧小孩,沒有上班,銀行帳戶內並沒有多少現金,想說夫妻一體,尤其現在夫妻都是共同財產制, 就直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488萬元給兒子,叫兒子去看屋,準備買房,之後不久,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書。
夫妻用同帳戶匯款488萬贈與給兒子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這位父親確實沒查錯,夫妻每年每人各自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卻做錯了一件事情,就是不該從同一個帳戶匯錢給小孩,雖然夫妻是共同財產制,但贈與免稅額還是得分開看, 以這個案例來看,應善用「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的優惠,從父親的帳戶匯款244萬元給母親,再各自匯244萬元給兒子,才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善用子女結婚100萬元贈與免稅額
除了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以外,政府考量民情風俗,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如何認定是子女結婚的父母贈與呢?只要是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贈與人主張並提供登記完成結婚的戶籍謄本即可。
免稅證明書非萬靈丹「金流」不對照查
陳俊宏表示,曾遇過客戶想幫小孩買房,每年都在贈與免稅額之內贈與現金到小孩的帳戶內,還向國稅局申報贈免稅證明書,贈與10多年了,算下來小孩帳戶內就有2000多萬元,買房應該不是問題,但在房屋辦理過戶的時候發現,雖然有10張免稅證明書,卻是同一筆錢轉給小孩帳戶,每次都是取得贈與免稅證明書後,就把錢轉回自己的帳戶,最後能動用的錢,只有最近贈與的244萬元。
事實上,財政部曾經說明過,並未要求民眾一定要申請贈免稅證明書,即便有這張紙在手,「金流」不對,錢進入小孩帳戶,又流回父母帳戶,等同做白工,正確做法是將錢持續保持在小孩帳戶,可運用這筆資金投資、置產,產生的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都屬於子女所有,不屬於父母贈與,還能將財富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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