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你最厲害,有沒有違法,該不該罰,可不可罰,別人還得研究個老半天,你就一句話鐵口直斷。段數已經比大法官還厲害了。
就像引法條,至少也會引個條號,大法官解釋那麼多號,如果要引用,起碼也引個解釋字號吧。
違法事實何時消失了?消費者買了GOOGLE的軟體,就發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未曾解消之前,如果GOOGLE真的違反了消保法,那麼這個違法的狀態就沒消失。要讓它消失,先把契約解除吧。在契約還有效的時候,不是你一句話說違法事實消失就消失的。有沒有消失,為什麼消失,總得附個理由吧。什麼理由都沒有,就鐵口直斷說違法事實消失,如果法院都這麼玩,那還得了。
下架只是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而已,但過去消費者和GOOGLE之間的買賣契約都還有效,又不是一旦下架,就連過去消費者和GOOGLE間的買賣契約也一併解消。真要讓違法事實「消失」,起碼得讓已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也解除。總不成為了幫GOOGLE說話,就自創「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自行宣佈消費者與GOOGLE間過去訂定的買賣契約也隨著GOOGLE軟體下架而一併解消吧。
先不談GOOGLE,只看郵購,倘若有家郵購公司賣商品沒遵守消保法的七天猶豫期而被認定違法,在被罰之前已經賣了一千件,難道只要下架不賣就會讓之前未遵守消保法而訂定的買賣契約變成沒有瑕疵的契約嗎?難道之前在未提供七天猶豫期的情況下訂定的買賣契約在商品下架後就自動消失嗎?難道廠商被罰了一次之後,對於之前未提供七天猶豫期賣出的一千件商品也因「違法事實消失」而可以全然置之不理嗎?當然沒那回事。
所以,別再用那個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了。GOOGLE會不會被罰,關鍵在於商品的性質該不該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而不在於GOOGLE把商品下架。商品下架,並未讓「違法事實消失」。
[ericshliao 在 2011-7-18 08:35 AM 作了最後編輯]
XDDDDD
就說你別再回了 以免多說多錯
請先搞清楚行政罰跟法律刑責的差別再來談 OK?!
買賣契約是民法的範疇 這是法律刑責的問題是要上法庭的
而民法更是屬於"當事人不告 法庭就不受理"提告後由法庭依雙方提供之證詞、證物審理並做出判決 這跟北市府所引用行政機關可完全作主的消保法根本就是2回事
而且民法根本不管七天鑑賞期的事 因為這是消保法的問題 拿屬於法律刑責的民法來談屬於行政法罰的消保法會不會太瞎了點
況且七天鑑賞期是基於消保法要求網路商家必須提供的服務
而這東西跟買賣契約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還不瞭解的話去找個律師談談多增進一下閣下的法律常識 別淨說些無厘頭的話
行政法並沒有追溯這回事 就只有"抓到後被罰 再抓到再被罰"
你有聽過工廠被抓到隨意排放廢水或是公共場所安檢不合格開罰單是追溯到你距離上次合格是幾天前我就補幾張罰單給你嗎?!
沒有嘛
違法行為沒消失 沒鬧了
現在Google有賣付費軟體嗎?!
沒有嘛~ 那這樣怎麼會有7天鑑賞期的問題
前面我已經說了照你的講法早就天下大亂了
照你的講法只要我有一次被警察看到騎車未戴安全帽
那除非那位警察再次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
不然就算我沒騎車他一樣可以再開我一張未戴安全帽的罰單一直開到他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
這種法律觀念真的是我看過最瞎的
另外北市府或你的法律見解會比大法官的大嗎?!
大法官的釋憲文可是終極的法律解釋文
而前面提過的釋憲文裡已經清清楚楚把行政法罰為何可以連續罰的定義寫在那邊 你要嘛就去另一個釋憲文來反駁我
不然就在繼續說些沒法律嘗試的話然後再被我繼續打臉
反正現在怎麼看來都是你丟臉丟比較大
還有別說我沒給字號
說我沒給字號 不知道是你在搞笑還是眼睛太大顆或是看不懂國文
我可是把字號跟出處都po的清清楚楚
[Anakin 在 2011-7-18 02:48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