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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字型大小:||| 
  本主題由 ur2581 於 2011-7-19 10:32 PM 關閉 
OTTFF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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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砲黑太陽~砲黑太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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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11-7-17 04:10 PM     只看本作者

之前看過有人說GOOGLE APP大都有試用版,不知真假是否,有人可以回答一下嗎?

記得有條法規是有試用版就不適用七天鑑賞這東西

至於有人說,很多人偏袒GOOGLE,我必須說:YES! 因為我討厭天龍國政府

先不管偏不偏袒,目前很明顯的是卡在試用版算不算在七天鑑賞期內以及很多不該適用七天試用的軟體(電子書 小遊戲類)

坦白講,都有錢買那幾萬元的手機了,誰會在乎那幾十塊的APP,除非手機不是你買的,或是你天生節儉但是為了面子不得不買?

至於兩星期後台北市能不能罰已經不是重點,而是敢不敢罰,為什麼?

因為正在對付的是跨國巨型企業,也許有人會說:這是為了消費者權益挺身去對抗!

但是引用的法條又太多爭議性,甚至可以說過時


這裡有官方新聞稿,懂的人應該看得出幾個關鍵字,我想這就是又要等兩星期的原因
http://www.techbang.com.tw/posts ... rpretation-in-dou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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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11-7-17 06:00 PM     只看本作者

預設了立場再來找法條來適用,那種玩弄法律心態就和收受賄賂的法官一樣,以為可以操弄法律來滿足個人的私心,差別只在於,一個有收錢,另一個沒收錢,一個因為懂法,所以可以玩的很細緻,即使是內行人也抓不出瑕疵,另一個則是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都欠缺,手法粗糙,漏洞百出。

再強調一次,要支持哪一方,要基於什麼理由支持某一方,都是個人的自由。但如果為了自己支持某一方,就選擇性的挑選有利的事實,和有利的法條,卻蓄意忽略不利的事實和法條,那就是操弄法律以遂個人私心。縱容這種心態,就是縱容玩弄法律,持這種心態的人愈多,司法系統就會愈墮落。或許有人可以藉由這種手法來操弄法律,贏了一次、兩次,但賠上的卻是全社會對司法的信賴。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6: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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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011-7-17 08:04 PM     只看本作者

很E04啊...
至少之前我都還能下載試玩個付費軟體幾分鐘再退費
現在連這樣玩都不行了

以後不只大陸要翻牆
我們也要跨海嗎?= =

[osaka 在  2011-7-17 08: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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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011-7-18 05:19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預設了立場再來找法條來適用,那種玩弄法律心態就和收受賄賂的法官一樣,以為可以操弄法律來滿足個人的私心,差別只在於,一個有收錢,另一個沒收錢,一個因為懂法,所以可以玩的很細緻,即使是內行人也抓不出瑕疵,另一個則是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都欠缺,手法粗糙,漏洞百出。

再強調一次,要支持哪一方,要基於什麼理由支持某一方,都是個人的自由。但如果為了自己支持某一方,就選擇性的挑選有利的事實,和有利的法條,卻蓄意忽略不利的事實和法條,那就是操弄法律以遂個人私心。縱容這種心態,就是縱容玩弄法律,持這種心態的人愈多,司法系統就會愈墮落。或許有人可以藉由這種手法來操弄法律,贏了一次、兩次,但賠上的卻是全社會對司法的信賴。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6: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很抱歉 在這個案子裡知法玩法的就是北市府自己
明知對方違法事實已消失就大法官對行政罰關於連續罰的釋憲文來看無法再罰
卻三翻兩次放話說要再罰

時限到了卻又不罰 另訂一個時間點
既然北市府認定Google執行下架所有付費商品的動作後依然違反第19條關於7天鑑賞期的條款依法應該再罰
在明知對方犯法卻又不處罰的情況下 這豈不是隨意縱放犯法者
這樣到底是誰在玩弄法律 是誰在賠上社會對法律的信賴
不用我點名應該大家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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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011-7-18 07:17 AM     只看本作者

你最厲害,有沒有違法,該不該罰,可不可罰,別人還得研究個老半天,你就一句話鐵口直斷。段數已經比大法官還厲害了。
就像引法條,至少也會引個條號,大法官解釋那麼多號,如果要引用,起碼也引個解釋字號吧。

違法事實何時消失了?消費者買了GOOGLE的軟體,就發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未曾解消之前,如果GOOGLE真的違反了消保法,那麼這個違法的狀態就沒消失。要讓它消失,先把契約解除吧。在契約還有效的時候,不是你一句話說違法事實消失就消失的。有沒有消失,為什麼消失,總得附個理由吧。什麼理由都沒有,就鐵口直斷說違法事實消失,如果法院都這麼玩,那還得了。
下架只是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而已,但過去消費者和GOOGLE之間的買賣契約都還有效,又不是一旦下架,就連過去消費者和GOOGLE間的買賣契約也一併解消。真要讓違法事實「消失」,起碼得讓已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也解除。總不成為了幫GOOGLE說話,就自創「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自行宣佈消費者與GOOGLE間過去訂定的買賣契約也隨著GOOGLE軟體下架而一併解消吧。

先不談GOOGLE,只看郵購,倘若有家郵購公司賣商品沒遵守消保法的七天猶豫期而被認定違法,在被罰之前已經賣了一千件,難道只要下架不賣就會讓之前未遵守消保法而訂定的買賣契約變成沒有瑕疵的契約嗎?難道之前在未提供七天猶豫期的情況下訂定的買賣契約在商品下架後就自動消失嗎?難道廠商被罰了一次之後,對於之前未提供七天猶豫期賣出的一千件商品也因「違法事實消失」而可以全然置之不理嗎?當然沒那回事。

所以,別再用那個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了。GOOGLE會不會被罰,關鍵在於商品的性質該不該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而不在於GOOGLE把商品下架。商品下架,並未讓「違法事實消失」。

[ericshliao 在  2011-7-18 08:35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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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011-7-18 02: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你最厲害,有沒有違法,該不該罰,可不可罰,別人還得研究個老半天,你就一句話鐵口直斷。段數已經比大法官還厲害了。
就像引法條,至少也會引個條號,大法官解釋那麼多號,如果要引用,起碼也引個解釋字號吧。

違法事實何時消失了?消費者買了GOOGLE的軟體,就發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未曾解消之前,如果GOOGLE真的違反了消保法,那麼這個違法的狀態就沒消失。要讓它消失,先把契約解除吧。在契約還有效的時候,不是你一句話說違法事實消失就消失的。有沒有消失,為什麼消失,總得附個理由吧。什麼理由都沒有,就鐵口直斷說違法事實消失,如果法院都這麼玩,那還得了。
下架只是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而已,但過去消費者和GOOGLE之間的買賣契約都還有效,又不是一旦下架,就連過去消費者和GOOGLE間的買賣契約也一併解消。真要讓違法事實「消失」,起碼得讓已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也解除。總不成為了幫GOOGLE說話,就自創「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自行宣佈消費者與GOOGLE間過去訂定的買賣契約也隨著GOOGLE軟體下架而一併解消吧。

先不談GOOGLE,只看郵購,倘若有家郵購公司賣商品沒遵守消保法的七天猶豫期而被認定違法,在被罰之前已經賣了一千件,難道只要下架不賣就會讓之前未遵守消保法而訂定的買賣契約變成沒有瑕疵的契約嗎?難道之前在未提供七天猶豫期的情況下訂定的買賣契約在商品下架後就自動消失嗎?難道廠商被罰了一次之後,對於之前未提供七天猶豫期賣出的一千件商品也因「違法事實消失」而可以全然置之不理嗎?當然沒那回事。

所以,別再用那個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了。GOOGLE會不會被罰,關鍵在於商品的性質該不該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而不在於GOOGLE把商品下架。商品下架,並未讓「違法事實消失」。

[ericshliao 在  2011-7-18 08:35 AM 作了最後編輯]

XDDDDD

就說你別再回了 以免多說多錯
請先搞清楚行政罰跟法律刑責的差別再來談 OK?!

買賣契約是民法的範疇 這是法律刑責的問題是要上法庭的
而民法更是屬於"當事人不告 法庭就不受理"提告後由法庭依雙方提供之證詞、證物審理並做出判決 這跟北市府所引用行政機關可完全作主的消保法根本就是2回事
而且民法根本不管七天鑑賞期的事 因為這是消保法的問題 拿屬於法律刑責的民法來談屬於行政法罰的消保法會不會太瞎了點
況且七天鑑賞期是基於消保法要求網路商家必須提供的服務
而這東西跟買賣契約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還不瞭解的話去找個律師談談多增進一下閣下的法律常識 別淨說些無厘頭的話


行政法並沒有追溯這回事 就只有"抓到後被罰 再抓到再被罰"
你有聽過工廠被抓到隨意排放廢水或是公共場所安檢不合格開罰單是追溯到你距離上次合格是幾天前我就補幾張罰單給你嗎?!

沒有嘛

違法行為沒消失 沒鬧了
現在Google有賣付費軟體嗎?!
沒有嘛~ 那這樣怎麼會有7天鑑賞期的問題

前面我已經說了照你的講法早就天下大亂了
照你的講法只要我有一次被警察看到騎車未戴安全帽
那除非那位警察再次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
不然就算我沒騎車他一樣可以再開我一張未戴安全帽的罰單一直開到他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
這種法律觀念真的是我看過最瞎的

另外北市府或你的法律見解會比大法官的大嗎?!
大法官的釋憲文可是終極的法律解釋文
而前面提過的釋憲文裡已經清清楚楚把行政法罰為何可以連續罰的定義寫在那邊 你要嘛就去另一個釋憲文來反駁我
不然就在繼續說些沒法律嘗試的話然後再被我繼續打臉
反正現在怎麼看來都是你丟臉丟比較大


還有別說我沒給字號
說我沒給字號 不知道是你在搞笑還是眼睛太大顆或是看不懂國文
我可是把字號跟出處都po的清清楚楚

[Anakin 在  2011-7-18 02: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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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011-7-18 10:26 PM     只看本作者

引不引字號已經無所謂了。既然你可以無視已經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直接宣告違法事實消失,大法官都沒這個權力,那又何必引個根本派不上用場的大法官解釋呢。
民事的法律關係要發生變動或消滅,原因只會是當事人意定、依法律規定,或是由法院確定判決來形成,即使是大法官解釋也沒有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力。申請解釋的個案,可以拿大法官解釋做為申請再審的理由,尋求救濟的機會,但不會有由大法官解釋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可能。
要像你這樣直接無視既存的法律關係,只有功力最高深的「大法師」才做得到。大法師和大法官雖只一字之差,法力的差別卻是天差地遠,因為「大法師」是超越憲法、法律,以及一切法理的終極存在,而大法官卻還要受憲法、法律和法理的拘束,不能隨心所欲。有了「大法師」的加持,什麼法律關係都可以當做不存在。那何必再引大法官解釋,直接數三聲宣佈GOOGLE獲勝不就了結,既方便又簡單。像你這種拿著大法官解釋當擋箭牌,卻連最基本的民法觀念都沒有,為了支持自己的立場,就忽視法律解釋的基本原理,碰到這種「大法師」,誰還能贏得過你。GOOGLE真應該請你當最高首席法律顧問。
其實,你漏引了一個最重要的解釋,九十九級大法師天字第一號解釋,這號解釋的內容很簡單明瞭,就是凡是有礙於做出對GOOGLE有利決定的法律關係,全都不許存在。當GOOGLE軟體下架時,這些法律關係也同時失效。既然法律關係己消滅,當然就沒有處罰的理由了。這號解釋才是最關鍵的。在這號解釋面前,什麼法律和大法官解釋都如同爛泥一樣。
有了大法師,世上將不會再有難解的法律爭議,因為大法師有無上的法力,可以自由依他喜好形成法律關係,讓一切法律爭議全都迎刃而解。法律已經不再有學習、研究的必要。學法律的人只能趕快轉行了。
以下恭請大法師開示。

[ericshliao 在  2011-7-18 10: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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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011-7-18 11:04 PM     只看本作者

我比較支持Anakin  ...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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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不當紳士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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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011-7-18 11:37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因為都是廢話...所以刪光光...)
[ericshliao 在  2011-7-18 10: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比大法官還專業...怎麼沒看到你擔任中華民國的大法官?...
還是你就是你自己說的大法師?...

提不出有力的證據就開始扣人帽子...這嘴炮還真好打...
反正帽子一扣就覺得有正義了...就什麼都是對的了...

就已經不只一個人指出你想的"連續開罰"在邏輯上、實務上都不符合...還可以繼續下去...
---
不要說我因為挺google所以說的都是屁話喔...
我可沒說天龍府罰的第一個100萬有問題...那個的確是依法行政...
只是後續天龍府要怎麼用消保法19條連續開罰我等著看...

[froce 在  2011-7-18 11:4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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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11-7-19 04:07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不引字號已經無所謂了。既然你可以無視已經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直接宣告違法事實消失,大法官都沒這個權力,那又何必引個根本派不上用場的大法官解釋呢。
民事的法律關係要發生變動或消滅,原因只會是當事人意定、依法律規定,或是由法院確定判決來形成,即使是大法官解釋也沒有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力。申請解釋的個案,可以拿大法官解釋做為申請再審的理由,尋求救濟的機會,但不會有由大法官解釋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可能。
要像你這樣直接無視既存的法律關係,只有功力最高深的「大法師」才做得到。大法師和大法官雖只一字之差,法力的差別卻是天差地遠,因為「大法師」是超越憲法、法律,以及一切法理的終極存在,而大法官卻還要受憲法、法律和法理的拘束,不能隨心所欲。有了「大法師」的加持,什麼法律關係都可以當做不存在。那何必再引大法官解釋,直接數三聲宣佈GOOGLE獲勝不就了結,既方便又簡單。像你這種拿著大法官解釋當擋箭牌,卻連最基本的民法觀念都沒有,為了支持自己的立場,就忽視法律解釋的基本原理,碰到這種「大法師」,誰還能贏得過你。GOOGLE真應該請你當最高首席法律顧問。
其實,你漏引了一個最重要的解釋,九十九級大法師天字第一號解釋,這號解釋的內容很簡單明瞭,就是凡是有礙於做出對GOOGLE有利決定的法律關係,全都不許存在。當GOOGLE軟體下架時,這些法律關係也同時失效。既然法律關係己消滅,當然就沒有處罰的理由了。這號解釋才是最關鍵的。在這號解釋面前,什麼法律和大法官解釋都如同爛泥一樣。
有了大法師,世上將不會再有難解的法律爭議,因為大法師有無上的法力,可以自由依他喜好形成法律關係,讓一切法律爭議全都迎刃而解。法律已經不再有學習、研究的必要。學法律的人只能趕快轉行了。
以下恭請大法師開示。

[ericshliao 在  2011-7-18 10: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XDDDD

這回文就更好笑了
就別怪我繼續打你臉

前面就說了買賣契約屬於民事關係 更是"當事人不告 法庭就不受理"
問題來了 誰是當事人?!
既然是買賣契約那當事人必定是買賣雙方
那你北市府算哪個蔥?!
既不是當事人 手上也沒任一方的委託任命書擔任委託人
你憑甚麼跟人家在這件事上打民事侵權官司
(更別提有人竟然會從主管機關主導的行政罰跳針跳到毫無關係的民事法庭官司)

就算有位曾經買過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的消費者要告google侵權 ok
這是你的權力 我沒話可說
但是你必須先自證你當時有要執行7天鑑賞期這個權力 但Google卻不讓你執行才能構成侵權
因為在法律上當有你機會執行權利卻選擇不執行時 對方就不算侵犯你的權力

EX:你中了大樂透頭獎 但是卻在兌獎時限過後才去兌獎 這樣你當然不能控告彩券公司侵犯你的權力

如果你在不能自證的狀況下還想要告贏Google
這根本就是難如登天啊

[Anakin 在  2011-7-19 04:10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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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聆聽完大法師關於所謂「違法事實消失」的開示之後,我有個想法。
HTC在APPLE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已經面臨著不利的處境,對於這個問題,我建議HTC應該要聘請「大法師」當法律顧問,以求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減低賠償與損失金額。
倘若HTC最後真的敗訴,又不能和APPLE達成和解,最差的情況是涉及專利侵權的Android手機被禁止輸美,而過去賣到美國的還得面臨APPLE請求賠償。這時候,大法師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就派得上用場了。HTC大法師金口一開,法杖一揮,說以前侵權的技術已經不再使用,以後輸美的手機都不會侵權,所以違法事實消失,那麼還有什麼好求償的。相信只要在大法師無與倫比的法力的加持下,他這麼一說,APPLE的法務和ITC的官員一定會恍然大悟,原來如此。然後,APPLE就自知理虧,不追討侵權裁定之前輸美的損害賠償。倘若APPLE不知好歹,堅持要求償,ITC的官員也會駁回APPLE的請求。HTC和APPLE之間的專利侵權事件就到此為止,HTC得以把損失控制在某個範圍內。
請大法師看在HTC涉訟的技術也是ANDROID,都是GOOGLE一家子人,還是得幫幫HTC啊。更何況,在這件事上幫了HTC,就等於幫了GOOGLE,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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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在聆聽完大法師關於所謂「違法事實消失」的開示之後,我有個想法。
HTC在APPLE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已經面臨著不利的處境,對於這個問題,我建議HTC應該要聘請「大法師」當法律顧問,以求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減低賠償與損失金額。
倘若HTC最後真的敗訴,又不能和APPLE達成和解,最差的情況是涉及專利侵權的Android手機被禁止輸美,而過去賣到美國的還得面臨APPLE請求賠償。這時候,大法師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就派得上用場了。HTC大法師金口一開,法杖一揮,說以前侵權的技術已經不再使用,以後輸美的手機都不會侵權,所以違法事實消失,那麼還有什麼好求償的。相信只要在大法師無與倫比的法力的加持下,他這麼一說,APPLE的法務和ITC的官員一定會恍然大悟,原來如此。然後,APPLE就自知理虧,不追討侵權裁定之前輸美的損害賠償。倘若APPLE不知好歹,堅持要求償,ITC的官員也會駁回APPLE的請求。HTC和APPLE之間的專利侵權事件就到此為止,HTC得以把損失控制在某個範圍內。
請大法師看在HTC涉訟的技術也是ANDROID,都是GOOGLE一家子人,還是得幫幫HTC啊。更何況,在這件事上幫了HTC,就等於幫了GOOGLE,一舉兩得。


XDDDD

打完一篇打臉文 繼續打另外一邊的臉

我只回一句"麻煩你去搞清楚甚麼是由主關機管主導的行政罰 甚麼是經法院審判的侵權官司"
不是只要是法就可以參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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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011-7-19 05:31 AM     只看本作者

如果大法師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能用在LCD面版廠被控聯合操弄價格的案子,那就太好了。
畢竟人都去服刑了,還罰得那麼重,好幾百億耶。不過就隔個太平洋而已,大法師法力高強,無遠弗屆,請一定要幫幫LCD面版廠,去發發功,讓美國司法部知道「違法事實消失」理論的厲害。

法學界現在鑽研究問題愈來愈細,很難有什麼重大的突破,像大法師這樣提出「違法事實消失理論」,一舉消滅既成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法學界百年來難得一見的偉大創見。希望大法師能把理論寫成著作,加以發表,讓全台灣,不,應該說全世界那些學了法律卻不知變通,腦袋裝沙子的人好好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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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2011-7-19 11:07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如果大法師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能用在LCD面版廠被控聯合操弄價格的案子,那就太好了。
畢竟人都去服刑了,還罰得那麼重,好幾百億耶。不過就隔個太平洋而已,大法師法力高強,無遠弗屆,請一定要幫幫LCD面版廠,去發發功,讓美國司法部知道「違法事實消失」理論的厲害。

法學界現在鑽研究問題愈來愈細,很難有什麼重大的突破,像大法師這樣提出「違法事實消失理論」,一舉消滅既成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法學界百年來難得一見的偉大創見。希望大法師能把理論寫成著作,加以發表,讓全台灣,不,應該說全世界那些學了法律卻不知變通,腦袋裝沙子的人好好學學。

我真為你的公民與道德的老師感到悲哀

連基本的行政罰跟經法院審判後的法律刑責有何不同都分不清
這種簡單的法律常識都沒有 只會在這發表些邏輯錯亂的話
真不知道這樣一直被人打臉真的是件很爽的事嗎?!

更別提還不斷自婊說別人是大法師
結果卻弄了個全台唯一的把主管機關主管的行政罰跟經法院審理後的判決這2者不相干的東西混成一起的詭異法律觀點
搞得自己變成大法師中的大法師

[Anakin 在  2011-7-19 11:2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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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2011-7-19 06:07 PM     只看本作者

據我所知,培養「法師」職業最著名的「法學院」是「霍格華滋魔法學院」。大法師這麼高強的法力,想必就是那間學校的畢業生吧。照這時間算來,大法師應該還是「哈利波特」的學長,不知道兩人有沒有學校見過面?
幹!可惜霍格華滋魔法學院只收有資質潛力的學生,不然我真想去唸,這樣說不定有機會「轉職」成「法師」,多打些怪累積經驗值練成九十九級大法師後就厲害了。什麼法律關係都能視如無物,金口一開、法杖一揮,就馬上讓它消失,哪還會像現在這樣,想破頭都解決不了。
想想也真嘔,以前唸錯學校了,普通的法學院根本沒教什麼有用的東西。人家大法師隨口一個「違法事實消失」,就能超越法律和法理,解決法律爭議,哪像我們在學校裡學了幾年,工作了幾年,卻連什麼「違法事實消失」都沒聽過。如果能進入魔法學校就讀,就算不是最著名的「霍格華滋魔法學院」,應該也可以混得比現在好。
目前的法學教育真是有很大的問題,必須加以改革,否則唸法學院的卻連什麼「違法事實消失」都不知道,豈不是笑掉人大牙,唸法學院有什麼屁用,還不如不去唸魔法學院。可惜司法院長已經在任了。不然如果我早點發覺,在總統要提名司法院長廣徵推薦人選時,寫信去推薦「鄧不利多」擔任司法院長(不知道那時他是否還活著,如果已經過世,那也沒辦法),或許能為法學教育引進一股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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