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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桃園機場全面關閉吸菸室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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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1-10 11:4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 ... Cti-Focus-Content/0,4518,9801100121+98011007+0+231151+0,00.html

桃園機場全面關閉吸菸室
2009-01-10 【中央社】



菸害防制法新制明天開始實施,桃園國際機場也配合新制,今天全數關閉管制區內外的16處吸菸室,請旅客配合。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也檢查免稅菸品的陳列販售,全都合格。
為配合明天起實施的菸害防制法新制,桃園國際航空站今天陸續關閉位於管制區內外的吸菸室,總計有16處。同時機場免稅商店所陳列和販售的菸品,也經衛生局派員逐一檢查,全部都合乎規定。

不過,仍有吸菸旅客和機場工作人員抱怨,因為只有航站外才能吸菸,進入大廳到登機,甚至一直到達目的地都不能吸菸,非常難過。

機場工作人員也說,在機場管制區內工作,不能自由進出,一待就是超過8小時,他慎重考慮是否戒菸。

至於外籍旅客,尤其是有菸癮的過境轉機旅客,往往過境轉機時間短則3到5小時,長可能超過10小時,航空業者有必要事前提醒,讓過境吸菸旅客及早因應。

桃園國際航空站指出,因擔心受不了菸癮的旅客未來可能跑到廁所或隱密處偷偷吸菸,甚至導致火災,目前正研擬相關措施因應,包括調整煙霧警報器的靈敏度,也計畫在確保航空保安和航站安全的情況,在管制區內適當地方設置露天吸菸場所,紓解吸菸旅客的需求。9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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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1-15 06:41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菸害防制法吸菸場所之限制

菸害防制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15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17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18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obt 在  2009-1-15 06:48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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