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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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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8 10:12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髒話胭脂馬遇上暴怒關老爺

這種的想紅喔
看A片我都還要找女優妖嬌性感帶點羞澀的
髒話飆不停的鳥態度..還有誰硬的起來
大概只有態度傲慢被人抓去蛇縛凌辱那種戲路比較適合她吧


*****************************************************


台灣警察真悲哀
給人觀念就是收黑錢..欺善怕惡..辦案推諉..吃案假案..執法過當

然而現實中..
就算遇到挑戰警察執法尊嚴的行為
上司為了平息輿論..執法後也可能被上司逼著道歉
遇到可能會危及自身安危的時刻開槍
開槍後也要被質疑濫用槍枝

民代施壓..群眾包圍警局..
警察的尊嚴在哪??

不否認警察中有害群之馬..但也不要忘了警察中也有認真執法的
不否認警察會有執法過當..但也不要忘了許多惡劣的人是如何挑釁公權力
公權力是全體人民所賦予警察的
現在人還尊重公權力嗎??

到底是警察無能不值得尊重??
還是某些人的不尊重導致警察無能??
雞生蛋..蛋生雞


有點感嘆..
台灣這種情理法的社會..習慣於讓人情凌駕於法之上
許多人抱持的觀念是"天大地大我最大""沒抓到判刑就不算違法""出事了還可以找人橋"
最可憐的就是被社會大眾指責的認真執法基層員警

爛的警察反正也不怕罵
與黑道勾結收黑金打混..穿梭於無間道中
老油條混日子的也被罵習慣了
能辦的加減辦..吃力不討好的就少囉唆
而認真負責的員警
只能在電視台表揚好人好事時才發光發熱一下

大家不要忘記..滿腔熱血的菜鳥警察..
總是在遭遇許多讓他無力的事情後才會磨平稜角變的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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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4-8 01:4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巴哈場外區討論文串
裡面搞笑的笑點倒是蠻多的..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覺得比較客觀的說法...
plumply所言

罵人跟執法一碼歸一碼,警察明顯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根據第四款解釋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檳榔西施手無寸鐵,又是弱女子對警察並無危害之虞,警察對西施施行管束措施,應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故有過當之嫌。

另外檳榔西施犯公然污辱罪跟妨礙公務罪。

根據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檳榔西施罵人跟不接受盤檢是犯法的,但不代表警察可以執法過當,台灣法律不是寫假的,凡事按照法律來走。


***************************************************


比較搞笑的講法..
xjirmpcl  所言




現在兩性平等

沒說不能打女人

他們只是在切磋功夫

只是女的用嘴攻

男的用手攻

男的技高一籌

將女的絆倒

女的不服輸

所以找媒體說男的作弊耍詐

所以媒體報導出來

播給觀眾看這兩位到底那一位功夫比較好

看男的有沒有耍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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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4-8 11:2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那個那個....
巴哈貼的條文邏輯有問題
檳榔女妨害依警察執法在先 為何警察不能以現行犯逮捕?(姑且不論妨害風化現行犯、公然侮辱等)
若警察逮人 一定要有前列條件
怎抓竊賊、破壞公共設施等案件嫌疑犯?
豈不是說 只要我犯的案件 不涉及暴力
警察來了 任我走、跑、逃 警察你不能約束我的行動
蠻荒謬的.....


再補貼一篇巴哈回應..
chow66 所發言..

***********************************************

※ 引述《plumply (plumply)》之銘言

> 西施罵人跟不接受盤檢是不對,但警察執法過當也是錯誤,台灣法律不是寫假的,凡事按照法律來走。


你忘了討論刑事訴訟法上誘捕偵查的觀念了

誘捕偵查:
         學說對誘捕偵查將之分類為犯意誘發型(本無犯意或犯罪傾向不存在)及機會提供型(本隱藏有犯意或犯罪傾向)二種....................假若偵查人員之誘捕行為係使無辜者心中產生犯意,並進而唆使其實施犯罪時,被告於此情況,即可享有誘陷抗辯之保護

誘陷抗辯的法律效果,依目前學說及實務的見解,可概分以下情形:

1.實體說法:
   此說認為,被誘捕者犯罪行為雖成立,但由於其行為本身並未具有抽象危險性,故應阻卻其可罰性,或者由於社會對誘捕者之犯罪行為並非具有一定的強烈反應,有時甚至對其犯罪懷有同情之心態,故其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不應加以處罰,因而此時之被誘捕者應受無罪之判決。

2.不受理說:
   此說認為,假若違法的誘捕偵查不存在,則該公訴亦不可能被提起,是以為期防止違法偵查之產生,法院理應不受理該訴訟。

3.免訴說:
   此說認為,假若國家機關實施誘捕偵查,引誘被告產生犯意時,則國家欠缺具備處罰被告之適格條件,是故不得對被告行使刑罰權。此時國家應準用公訴權消滅之法理判處被告以免訴。換言之,被誘捕者之犯罪行為雖成立,但誘捕行為本身違反了正常法律程序,法院應不可對被誘捕者加以處罰。

以上是節錄教科書之片段

今天那個警察從頭開始,就一副找碴的姿態(對方穿著沒露點,你是要去關切什麼?執行什麼公務?是接獲線報有毒品買賣嗎?還是什麼黑槍流通?拜託!想搜索請拿搜索票,想押人請拿押票,都有程序的!),把檳榔妹的情緒挑弄起來後,還拿出錄音筆並用挑撥的口吻要對方再罵罵看,甚至檳榔妹想進室內,警察還故意東擋西卡的不讓其離開

所以啦,警察的態度根本就有問題,到底去檳榔攤做什麼根本就不清不楚,倒是挑釁對方的行為清楚呈現在畫面上,不論依上面哪個說法,檳榔西施八成不會有事(檢察官可能直接不起訴處分,或是法官下不受理判決或無罪判決)

其實你看之後來的兩名員警,根本沒支援的意思,因為他們也知道,自己的同仁根本是SM玩到進入狀況了,勸阻嘛~~於自人的面子不好看; 幫忙拉人嘛~~恐怕要一起挨罰,所以兩個人就站在旁邊看戲,看他一個人把檳榔妹拖上車

這個討論串(或相關的),很多人感覺上都還沒出社會,以為警察真的都是正義的化身
你以為刑事訴訟法在做什麼的,這部法典有相當部分就是在限制警察,防止其過度濫權
講難聽點,有點把警察當賊在防,為什麼法律要這樣搞,還不就是因為現實中警察確實會濫權(有時候未必是故意要濫權,可能是不懂怎麼拿捏手中的權力,像之前有婦人因為摘了路邊的花草,結果被警察上銬法辦,因為花是區公所種的...)


打了一堆,發現後來又有不少討論冒出來,支持警察的,幾乎沒什麼法治國還是基本人權概念,不過也是啦,現在的教育重點在考試,這種東西根本不可能學到,呼~~晚了,明天再來看回應吧XD
***********************************************

其實..
在我這個不懂太多法律的人眼裡
很多人說的都有道理..一套一套的
不過法律上本來就不同看法不同解釋
最終裁判權應該是交給法官!!
大家都只是互相討論求進步而已..


單純就個人對此事件的看法就是..
警察應該本來就對那女的不滿!!而且非一日兩日了
警察有沒有誘導西施罵警察??我也覺得有
西施白目不白目??我覺得很白目..跟有執法權的警察對槓自討皮肉痛
罵人的髒話難不難聽??改罵到我頭上..我可能也會暴怒
執法是否過當??制服西施上手銬之前ok..後來拖行就過分了
(不是分男女..而是那時候另兩名員警在旁可以協助..需要單人抓西施拖行??)


不過看到樓上很多大大對警察的觀感很差..
我仍然想說..
你我社會大眾都該自我檢討
是否直接或間接的..導致警察對伸張公權力產生畏懼之心??!!

越是請民代關說施壓..越是導致警察不敢打老虎
越是請警察有關的親友人情關說..警察就越無法秉持中立

大家總不希望台灣的警察
將來變成昔日香港"五億探長雷洛傳"中那麼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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