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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個資法風暴來襲   字型大小:||| 
rich007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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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6-14 09:4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個資法風暴來襲  

從時程推算,企業只剩1年多的準備時間,來因應個資法的衝擊。在你著手因應之前,必須先了解這些與企業營運迫切相關的個資法議題

今年4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這個法案衝擊之大,遍及了臺灣123萬家企業和2,300萬民眾,無一倖免。

不論是一個人或一群人、中小企業或跨國企業、任何工作、任何活動,凡是需要蒐集、處理或利用到個人資訊的行為,包括紙本記錄和電腦資訊、甚至是隨手寫在便條紙上的聯絡資訊,若不留意,都有可能牴觸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對企業而言,個資法不僅會影響到未來企業蒐集顧客資料、利用個資行銷的作業方式,連企業現有的顧客資料都將受到影響,甚至在最嚴重的情況下,企業辛苦累積數十年的顧客名單將無法使用,企業可能面臨營運停擺的危機。

在新版個資法的規範下,一旦企業違法使用個資,顧客還能提出團體訴訟來求償,最高求償金額高達2億元。若因違法使用而對當事人產生損害時,老闆還得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些都是個資法施行以後,企業立刻要面對的問題。

尤其是以往不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企業,他們遭受的衝擊更大,例如,製造業者若無法符合新法規的要求,就不能使用往來廠商的聯絡資訊,這樣進一步就會影響到供應鏈系統的運作,生產線被迫停擺也是有可能的。

目前三讀通過的個資法只有基本條文,未來法務部還會擬定更詳細的施行細則,作為實際執行的參考依據。

這些細則更是直接影響企業處理個資的每一個決策,企業流程中有哪些個資需要保護?企業已經擁有的顧客資料要如何處理才能合法使用?如何降低告知當事人的費用?如何因應顧客要求刪除個資?等問題,甚至是法案何時實施,施行細則何時出爐,企業到底剩下多少時間可以準備?這些都是企業目前最關心的問題。

為此,我們特別採訪承辦個資法修法業務,也是推動施行細則草擬工作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進一步了解個資法的實施時程和條文內容。

面對個資法衝擊,你必須先了解的12個關鍵問題
1.施行日期 個資法何時正式實施?
2.準備時間 最快1年後面臨新法衝擊
3.規範對象 除了個人與企業,團體也受約束
4.個資定義 企業需要保護哪些個資?
5.最低管轄數量 只要擁有1筆個資就得遵循新法
6.個人可行使權利 企業為滿足個人請求,勢必得改變流程
7.告知義務 個資蒐集或利用前須告知當事人
8.利用限制 利用個資須符合特定目的
9.有效同意 書面同意須用紙本,不能用電子文件
10.現有顧客資料 不是向顧客蒐集的個資,沒告知前無法使用
11.罰則 求償金額最高2億元,企業主最多5年刑責
12.企業舉證責任 企業必須自行舉證沒有違反個資法

企業必知的個資法重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對象包括了公務機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團體。其中只有部分條文與企業有關,我們從這些條文中彙整出14項企業必知的個資法重點,這些都是企業因應個資法時必須了解的法條內容。


規範行為
●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
個資定義
● 包括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不論紙本或數位形式,都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
個人權利
● 個人可向企業請求查詢、閱覽、提供複製副本、更正或補充、停止蒐集、停止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個人請求後,企業需於時限內回覆。
規範對象
● 公務機關、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團體(三人以上即可視為團體)。代理蒐集機關則視同委託者。
主管機關
●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而非事件發生地主管機關。多個主管機關或管轄者不明則透過協調聯繫機制決定。
告知責任
● 蒐集個資時應向當事人告知企業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當事人權利、利用時間、地區、對象與方式、不告知的影響等。
● 使用目的改變時,企業應告知當事人。
● 非向當事人蒐集的現有顧客資料庫,必須在法案施行1年內告知。
● 個資異動後,應告知提供過個資的對象。
● 發生個資外洩情事後,應告知當事人。
● 告知形式不拘,有記錄可供事後舉證即可
免告知情況
● 法律明文規定/依法執行公務。
● 告知將妨礙第三人重大利益。
● 當事人明知這些應告知內容。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內容。
● 無法告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 學術研究之必要,且無法識別之個資。
● 大眾傳播業為公共利益而蒐集。
可蒐集或處理的條件
必要條件:
● 應有特定目的,且只能在該目的範圍內利用。
● 不得蒐集醫療、基因、性生活與犯罪前科的個資。
多擇一條件:
● 法律明文規定。
● 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契約形式不限,可用電子契約。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企業需確認合法性。
● 當事人書面同意。
● 取自一般可得來源(如搜尋引擎)。
● 公共利益相關。
● 學術研究之必要,且無法識別之個資。
書面同意
● 意指紙本同意書,不能透過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取得同意。
不適用個資法狀況
● 無法識別該個人的個資。
● 個人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的蒐集、處理或利用。
● 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的影片、圖像與聲音資料(未與其他個資結合)。
損害賠償
● 當事人可向違反個資法的企業求償,每人每次5百元~2萬元,相同原因合計最高求償金額2億元。
罰則
● 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而產生損害時,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鍰
● 違反蒐集、處理與利用相關法規,限期未改善,每次可罰5~50萬元。
● 違反告知義務、維護義務、個人請求相關法規,限期未改善,每次可罰2~20萬元。
● 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每次可罰2~20萬元。
● 企業代表人未盡力防止發生上述違反事項,處相同額度之罰款。
企業現有個資(顧客與員工)處理原則
● 企業非直接向當事人蒐集的個人資料,必須在法案實施後一年內告知當事人,未告知前不能處理或利用。
● 現有行銷資料庫可視為非首次行銷的個資,不用提供拒絕行銷的管道。

[rich007co 在  2010-6-14 09:4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相關關鍵字: 個資法  風暴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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