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tangier1234寫到:
檢方強調,人民有免於恐懼的權利,林聖爵公然率眾搗毀公務單位,還語出威嚇,雖是為民喉舌,但行徑法所不容,法官卻認為「縱使被告使用暴力,仍獲選民支持當選,顯然被告用暴力為民爭利的行為也獲民意認同…」這種理由大開民主倒車,讓人難以接受。
承審法官表示,刑罰的輕重,須考量被告「再社會化」的可能性,被告施暴行為固為法所不容,但他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受民之託使然,且事後與水資局和解,羈押兩個月期間,也深表悔意,因此才以重科罰金懲戒,讓他有自新機會。
檢察官月前起訴林聖爵,合併求刑三年,但法官合併判處一年兩月得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元,扣除他被羈押兩個月,將被罰約卅六萬五千元,檢方認為「罰金雖高,但有違罪刑原則」,提起上訴。
雲林地院表示,被告四罪分判二月到六月不等刑期,合計雖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標準,但因每罪都在六個月以下,合併雖超過易科標準,但仍可易科罰金,檢方可有不同見解,院方不予評論。
法官們(刑案至少三個人審)仗著自己是憲法的終身職,常會有這種爭議判決(司法院是有要改善,但是法官法還躺在立法院)
至於法官一天折算一千,叫做重科罰金,聽他在嘴砲,明明最高可以折算三千
檢察官合併求處三年,已經不是以最高刑度來累算,法官還減到一年兩個月再易科罰金
換句話說
檢察官按比例原則合併求處三年徒刑(這邊很合理~因為水資局和解...)
法官再按比例原則判處一年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不死心繼續按比例原則以最低的一天折算一千的易科罰金標準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