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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二類電信涉詐罰則低 NCC擬修法 核配門號電信事業將連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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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祚 2024-01-10 17:33
NCC準備修訂《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未來二類電信門號發生涉詐事件,合作的一類電信事業如果沒有做好定期稽核,將會面臨連坐處分。(資料照,柯承惠攝)
第二類電信業者「海峽電信」與詐騙集團勾結,將2654個電信門號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NCC(通傳會)去年7月在面臨社會輿論壓力下,對「海峽電信」處以30萬元裁罰。NCC行政調查過程雖然發現,「海峽電信」在二類電信執照失效後,仍能夠透過中華電信API介面軟體,開通核配門號,但由於相關法令,沒有連坐處分規定,中華電信迄今沒有因此受罰。為了亡羊補牢,NCC準備修訂《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未來二類電信門號發生涉詐事件,合作的一類電信事業如果沒有做好定期稽核,將會面臨連坐處分,若比照先前台灣之星與亞太電信涉詐案件裁罰金額,將會面臨千萬元以上裁罰。
由於海峽電信詐騙案,是發生在《電信管理法》生效後,二類電信業者依法在3年內必須完成轉軌的空窗期,根據NCC北區監理處簡任技正王智遠統計,當初14家二類電信事業,有8家在去年7月以前完成轉軌,但包括海峽電信在內的6家業者,並未在期限內完成轉軌,因此從去年7月1日開始,剩下的5家二類電信業者,自動成為電信事業的企業客戶。
二類電信取得核配號須有合作意向說明書、提供網路架構說明
為了配合行政院打詐綱領1.5版,落實去年7月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NCC委員會今(10)日通過《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讓剩下5家尚未完成轉軌之二類電信,仍可向NCC申請經營「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MVNO),不過,新的登記注意事項,增訂一項要求,即相關業者必須落實上述指引規定,取得號碼核配號時,必須有電信事業之「合作意向說明書」,電信事業同時必須提供「網路架構說明」。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之修訂,係與《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之修法連動,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前者是規範MVNO申請號碼批發轉售服務的設立登記之必載事項,後者則是一類電信事業辦理電信批發轉售服務,電信號碼核配之應盡義務。
不過,《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目前尚未完成轉軌之5家二類業者,合作的一類電信事業,對於二類業者轉軌為MVNO以前所核配門號涉及之詐騙事件,仍然不會受到連坐處分。一旦二類業者取得MVNO身份,合作的一類電信對於新核配之電信門號,才會面臨連坐處分。
來源:
https://www.storm.mg/article/49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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