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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轉貼]責任制有門檻 罰科技業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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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9-27 06: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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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5873499.shtml
責任制有門檻 罰科技業超時工作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9.27 04:21 pm
高科技產業日夜加班鬧出人命,業者辯稱工程師工作是「責任制」,勞委會上午嚴正駁斥,強調工作性質是否屬於「責任制」,必須經勞委會核定,製造業從來就不是責任制,希望業者不要濫用。此案已經北區檢查所認定南亞科技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移由台北縣政府開罰。
勞保局已經承諾重新開會確認此案是否為職災。而鑑於高科技業超時工作嚴重,勞委會也表示,不排除針對高科技業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等狀況進行專案檢查。
不少業者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加班工作,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責任制」必須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所定義,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其工作成敗。而且即使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為「責任制」,事後還要經勞資會議認定合理工時,並經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定,才算完成,「不是老闆說工作是責任制就是責任制」。
勞委會表示,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職務不多,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系統工程師,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等,呼籲資方不要任意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規定。
勞委會表示,一般勞工加班時間,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即使經核定為責任制,正常工時也不能超過一天12小時,以南亞科技猝死工程師為例,據家屬表示,事發前半年,該工程師每個月加班超過80小時,前一個月更加班達100個小時以上,都已嚴重違法。
勞委會表示,此案在送請勞保局進行職災認定時,勞委會北區檢查所也同步對南亞科技進行勞動檢查,發現確有超時、未給加班費違法情節,已在今年5月由台北縣政府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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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9-27 10: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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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
,5243,50106724x132010092701319,00.html
科技業操死人?勞委會將勞檢
2010-09-2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1名科技廠工程師疑超時工作致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將針對科技業大規模勞動檢查,凡有違法超時工作,最高可罰新台幣6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勞委會指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
勞委會說,雇主如需要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外,還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
依據勞基法,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最高46小時。此外,每7天中至少應有1天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即使勞工同意,也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
勞委會表示,雇主如果違法任意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使勞工假日出勤,依法可處6000元到6萬元罰款,未立即改善者,還可連續處罰。9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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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9-28 06: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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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任何情況下,
顧好自己身體才是真的.
不然賺的錢將來不夠付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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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10-2 11: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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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濫用責任制? 無預警勞檢啟動
http://udn.com/NEWS/LIFE/LIF6/5885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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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10-3 05: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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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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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0- 1 條
(監督管理人員等用語之定義)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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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84- 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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