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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凌晨飆車輾人致死 飆仔遭求刑12年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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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9-8 11:3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tree寫到:
人權團體功不可沒

我覺得要搞清楚狀況
假設法律是寫飆車致人於死唯一死刑
那顯然這樣判是唯一死刑,判錯了
可是這個帳面上判十幾年
法律就這樣寫你還能怎麼辦?
關人權團體什麼事?
如果一個罪量刑在10~20年之間
這樣判也只是法官的裁量而已
與人權團體有何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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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9-8 12:1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cys070寫到:
判死型也沒用~除了人犬團體的壓力外
還有人犬律師出身的部長也不會簽名執行

[cys070 在  2009-9-8 12: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我記得
前一任好像也沒執行
好像滿久都沒執行了吧
所以沒有用的
關於廢死可以參考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386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12:1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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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9-8 12:2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kenken寫到:
其實應該是法律不健全
而"利法院"的"利委" 也只會在那亂吠
也不修法 有些條例早就該改了
每次等到搞出人命 才再補救
多年前 有人說 台灣法律比歐美落後五十年
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 早就應該要 追上了
但是在我的眼中看來 還是落後五十年!

法律固然是一個問題
但問題在於你有沒有確實去執行法律
像我昨天看一個新聞
美國一個法官好像有判一個不得假釋
那就表示不管你在獄中表現如何
就沒辦法放出來
不過他們地大物博
可以關很多人
我們台中監獄雖然號稱東南亞最大→好像是,不太確定
可是好像也人滿為患
而且有人會認為監獄蓋太多是一個國家不進步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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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9-8 12:2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cys070寫到:
我不贊成廢死刑~

那些部長最主要是怕事~
台灣某些人喜歡強調罪犯人犬~且人犬團體勢力好像滿強大的

受害者的人權反不被重視


現在好了又出個人犬律師部長

更不可能

[cys070 在  2009-9-8 12:23 PM 作了最後編輯]

要知道
人權團體固然可以改變修法的方向
可是他也只是改變修法方向的其中一小部份而已
很強大?
我不這麼認為
只是躺著都會中彈而已
怪人權怪東怪西
怪立委諸公可能還比較實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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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9-8 12:4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cys070寫到:
問題是死刑還未廢止
前任和現任部長為何不簽名執行該做的事?
某些法官為何不敢判該判的刑罰?

它們不過是沽名釣譽 ~不想當罪人讓人犬團體鬧上新聞版面

[cys070 在  2009-9-8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那就得再回到法律面了
要知道
過失致死
或者
使人重傷致死的刑度到底在哪裡
法官依據什麼原理情狀來判斷的
這些都有法可循
單怪人權團體
本身意義不大
甚至於事無補
而且人權團體也不等於法官更不會等於法條

而且法律講究比例原則
如果殺害直屬尊親屬是唯一死刑
那麼飆仔這種殺害不相關的人是不是能夠達到跟死刑同樣高度的量刑標準
還有待商榷
以前古典主義那種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沒有了
他考慮的是你犯行的態樣和事後有沒有悔過之類的
我換句話講好了
假設今天你是某公司的負責人
你底下的車都你的名下
有一天你的業務員開車出去把人家撞死結果人跑了
最後責任落到你身上
請問
您也會義無反顧的扛起死刑嗎?
按照正義魔人的看法
你應該會百分百扛起死刑
因為一命還一命、儘管人不是你殺的可是你有責任
您會同意嗎?
有待商榷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12: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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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9-9-8 12:5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cys070寫到:
基本上我覺得台灣法律有些要修改是真的
同法條法官,檢查官還有律師能有各自有不同解釋也真是夠扯
(寫的不夠明確還是有漏洞可以鑽)
往往變成口水和漫長的訴訟程序

這些法律人本身也是個問題

如果您讀過法律
你就會知道有什麼甲說乙說還有丙說
而這東西刑法不少
你不能說他錯
因為法律的演變就是如此
如果說一是一說二是二
那就回到我之前講的古典主義
那麼家裡的行照趕快拿起來看一看是不是自己的名字
搞不好會多好幾條死罪

你可以把刑法法條拿起來看一下
裡面有個生母殺嬰罪
照道理殺人就是不對何況是至親的小孩
可是他是有時代背景的
以前很多人養不起小孩結果不想讓小孩受苦所以把他們幹掉
因此這個罪跟其他殺人罪比起來判比較輕
反正他都是有個理由可以遵循的
一命抵一命?
那麼簡單就好了
那麼簡單的話
每個人都是法官
而且每個都是結果論
那你就得先祈禱沒有冤獄沒有任何冤枉
證據取得百分百正確無誤才行
而且警察執法看到你違規乾脆直接把你幹掉就好了
根本不需要裁量(因為你的行為可能傷害到其他人)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01:0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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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9-8 01:1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tree寫到:
所以我才不想講太白
雞同鴨講.........講不完阿

我最早看到人權團體
好像是從PCDVD那邊來的
老實說這東西跟人權團體有什麼關係?
躺著也會中槍還真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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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9-8 01:1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tree寫到:
說來話長

因果關係

刑法裡也有一個因果關係理論
譬如你常常會看到的
某某人之死與某某某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所以某某某該當其罪

可是用因果關係來比問題也不少
因為因果關係可以亂扯
好比A殺了B
法庭上可以說因為A的父母生了A不然A怎麼殺B→A的父母躺著也中槍
A的父母又講話了
說我們的父母生了我們不然哪有我們→A的父母的父母躺著也中槍
然後一直推推推
你信不信最後太陽和地球都跑出來說話了?

因果關係?
不切實際

至於PTT?
我都不去那裏的
似是而非的東西太多
回歸制度回歸法律才有解決的方法
回歸一些像泡沫一樣的東西不切實際
首先要你定義人權團體你就定義不出來了
怎麼還有後續的東西呢?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06:4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相關關鍵字: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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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9-9-8 07:1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有機會的話我會分享以前我補習班上課刑法的錄音
看到這篇
讓我想到阿波卡獵逃
當時一連串的天災讓人民恐慌
主事者為了平息民怨砍人頭來請求上天原諒
個人是覺得冤親債主還是要搞清楚比較好
如果有一天你遇到事情了
到法院去說我要告人權團體
不知道誰會來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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