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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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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8 10:02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我替那位西施說話,因為這個社會並不曾保護過她,這個社會是看誰比自己弱小就欺侮誰,如果對方是政治人物,警察還敢對她使用暴力嗎,容我酸個一句話:為什麼我聽起來就是警察在挑釁呢?(文章節錄如下)

流浪漢們站起來吧
看到警察記得嗆個一兩句
這社會欠你們的阿

同情弱者也要記得有是非觀念才好
不然不過是爛情而已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但是
我替那位警察說話
因為這個社會從來沒有保障過警察
這個社會是看誰臉皮厚敢先開記者會的人就贏
那女的不也是仗者警察不能動手打人才敢嗆他
如果對方是個黑社會大哥
那女的還敢嗆聲嗎
容我也酸個一句:我怎聽都是那女的在挑釁

話說理盲又爛殤這句話還真適合台灣人

[ad5747 在  2010-4-8 10:0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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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4-8 10:22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樓上的說到我心坎裡了
可惜花只能送三朵
我最度藍那種邊襲警邊喊警察打人的暴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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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4-8 12:1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老實說  我看完後的感想是  警察濫用職權

第一  台灣警方會有  有牌流氓不是沒有原因的 第一台灣警察自己本身對法律並不比百姓瞭解多多少 至少很多警察被我噹過  本身又習慣性把公權力放在身上當擋箭牌  所以造成濫用職權

第二  警察發現檳榔妹穿著暴露   可以直接開單取締或規勸要求立即改善   一開始就拿出錄音筆不就代表著  他有意搜證嗎?  既然要搜證  哪可否我先給予一個假設  警察先挑釁再開始錄音取證

第三 大家都有看到  警察對檳榔妹行動上有做限制動作  這一點早已違法  人身自由  她並非是什麼重大現行犯  更別說警察後來所作的攻擊動作與強制性制服動作  這又犯了傷害與過當使用公權力

第四 看到不少人都說 警察很可憐如何又如何  我只想說幾句  就算檳榔妹公然侮辱又如何 警察不是有錄音存證嗎  可以直接法律途徑處理 假設如果今天換做是你在上班時遭受同樣的警察處理方式 你們又做何感想
第一檳榔妹可是個女性
第二她可不是什麼重大現行犯更沒有持武器攻擊傷害警員的行動 這樣粗魯的對待一個女性 是應該做的事嗎?

[yihdor 在  2010-4-8 11:38 AM 作了最後編輯]

第一 三點我是很讚同啦 雖然我不覺得噹警察有什麼好得意的就是
第二點不知道是從哪蹦出來的
第四點更是莫名其妙
讓我來改一下
第四 看到不少人都說 西施很可憐如何又如何  我只想說幾句  就算警察公然打人又如何 西施不是有驗傷提告嗎  可以直接法律途徑處理 假設如果今天換做是你在上班時遭受同樣的潑婦罵街處理方式 你們又做何感想

警察是有牌流氓
不過愛跟警察對著幹的無牌流氓
也高尚不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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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4-8 02:4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引用:
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有  警察有錯  他在滋生事端)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這一點 我完全同意.但在做筆錄時  雙方筆錄都很清楚  他與我陳述的完全一樣  所以  基本上 並非是單邊說法)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前面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有問題)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基本上
甲方有沒有過失
不是甲方說了算也不是丙方說了算
是由法官說了算
基本的權利宣導本來就是應該的
(附帶說明:這個還有記在警察手冊上)
那句話是他一定要隨口唸一下的

就跟警察在抓人後還要唸一句你有權保持緘默
難道是在誘騙犯人可以不用乖乖合作
要不要噹他干擾辦案阿

[ad5747 在  2010-4-8 02:4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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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4-8 04:1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如果再把事情整個拿來探討  哪麼  我以分段來陳述警員濫用職權一一指出
檳榔妹穿著衣物有曝露之虞 但無曝露之實, 內衣外套薄紗本身就是遊走法律邊緣 但無法可供確認這算犯法(檳榔妹可沒裸露三點任一點)
警方上前可規勸 以保檳榔妹安全  但處理方式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點
檳榔妹 工作穿著是否是店家老闆要求穿著  這我們無法確定  但不可否認  檳榔店老闆可能有此要求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
再者  警員搜證處理時  商家店舖有拒絕的權力  我們來討論一下商家立場好了  無違法之事實  影響商家作生意  本身就錯了  如有搜索令要求商家店舖配合當然正確  但警員並無相關文件  商家店舖當然可拒絕警員入內執行任何搜證或勤務
後來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畢竟警員可說是無理取鬧  (事端開始應是從檳榔妹打電話給老闆說明有警察跑去檳榔店"靠北"這一句話開始的)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再來  我們回想一下  警員要帶檳榔妹回警局  這應請女警協助處理才是  又或至少要有兩名警員才行(畢竟現在警員並非完全是正直人員所擔任 不可不忌)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當然  我不否認大多警員都是認真 守法的好警員        但這案例本身不像是一個好警員應做的事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何必要坳成這樣
第一
妨礙風化罪是刑法,罪比較重像強暴、公然猥褻那一類的,一般是用民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至於有沒有就見人見智

第二
商家與一般住宅不同,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
(之前有店家公開禁止韓國人進入,馬上就挨罰了)

第三
警察依法取締,民眾若不配合,警察是有權依法拘留的,銬你24小時也是剛剛好的,這可是警察的自行裁量權
搜索票顧名思義是用來搜索用的,與取締何干
警察身為警察本身就有國家付予他的權力
你有看過警察開人紅單還要拿法院判決書出來的嗎
更別說現行犯是不用申請搜索票的........

第四
"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我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有必要這麼恨警察嗎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那女的自己白目也是事實
是非有這麼難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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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4-8 04:39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記過調職是很正常的吧= =
那女的嘴賤歸嘴賤
執法過當還是要被罰的啦
接下來的傷害告訴還有得賠哩

說個題外話
我一直對記過調職很感冒
調職是要調去哪
之前一堆狼師,也是記過調職
是哪間學校這麼衰小要收他們....
公家飯碗真是太鐵了
連記過都不能免職

[ad5747 在  2010-4-8 04: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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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4-8 05:4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台灣人,理盲又濫觴
先不管楊志良幹的怎樣
這句話真是說的太好了
這就是一切亂象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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