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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字型大小:||| 
yih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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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8 11:37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老實說  我看完後的感想是  警察濫用職權

第一  台灣警方會有  有牌流氓不是沒有原因的 第一台灣警察自己本身對法律並不比百姓瞭解多多少 至少很多警察被我噹過  本身又習慣性把公權力放在身上當擋箭牌  所以造成濫用職權

第二  警察發現檳榔妹穿著暴露   可以直接開單取締或規勸要求立即改善   一開始就拿出錄音筆不就代表著  他有意搜證嗎?  既然要搜證  哪可否我先給予一個假設  警察先挑釁再開始錄音取證

第三 大家都有看到  警察對檳榔妹行動上有做限制動作  這一點早已違法  人身自由  她並非是什麼重大現行犯  更別說警察後來所作的攻擊動作與強制性制服動作  這又犯了傷害與過當使用公權力

第四 看到不少人都說 警察很可憐如何又如何  我只想說幾句  就算檳榔妹公然侮辱又如何 警察不是有錄音存證嗎  可以直接法律途徑處理 假設如果今天換做是你在上班時遭受同樣的警察處理方式 你們又做何感想
第一檳榔妹可是個女性
第二她可不是什麼重大現行犯更沒有持武器攻擊傷害警員的行動 這樣粗魯的對待一個女性 是應該做的事嗎?

[yihdor 在  2010-4-8 11:38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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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4-8 01:1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在這 我做個陳清  所謂噹警察是噹他們對法律不甚瞭解  就想亂安罪名給我  被我用法律糾正
我可以說明一下事件的經過 讓大家有所瞭解
當日  我騎乘機車  中和往新店方向 在秀朗橋上時 由於前方有慢速車輛並行  所以我跟著減速行駛 但後方有一輛機車  由於車速過快 又未保持好安全距離 以致緊急減速後車輛失控打滑後撞上我車尾
所以我停車下來處理車禍  也報警處理  警方來後  做好筆錄  問到... (以下我就以甲方  對方為乙方 警察為丙方為代表)
丙方問  你們雙方打算如何處理?
甲方回  我車輛並未受損  所以不打算要求乙方賠償 單純只是要備案以免後續出現問題造成我個人的困擾
丙方再問  哪麼 乙方呢?
乙方回  我也不知道
丙方再問  哪麼 你要要求甲方賠償你的車輛損失嗎?
乙方回  哪我可以請車行前來沽價再談賠償問題嗎?
甲方對丙方回  現在是我被車撞 我才是所謂的被害者 請搞清楚
丙方回  現在乙方車輛有車損 當然問乙方呀
甲方開始對丙方  交通法律條款教學  
第一 我是前駛車輛被後方來車追撞 這代表 後方來車未"保持好安全距離"  加上"超速"導致追撞前車
第二 報警處理不過是為了備案 以保障我個人的權益  以免被通報"肇事逃逸"(當兩輛行駛中車輛發生碰撞時 即為車禍肇事人  雙方都應報警備案以免造成肇事逃逸)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yihdor 在  2010-4-8 01: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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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4-8 02:2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有  警察有錯  他在滋生事端)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這一點 我完全同意.但在做筆錄時  雙方筆錄都很清楚  他與我陳述的完全一樣  所以  基本上 並非是單邊說法)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前面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有問題)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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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4-8 03:0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如果再把事情整個拿來探討  哪麼  我以分段來陳述警員濫用職權一一指出
檳榔妹穿著衣物有曝露之虞 但無曝露之實, 內衣外套薄紗本身就是遊走法律邊緣 但無法可供確認這算犯法(檳榔妹可沒裸露三點任一點 若硬要說這是妨害風化  哪麼三點式泳裝不就犯法了嗎)
警方上前可(既無違法之實 當以規勸論)規勸 以保檳榔妹安全  但處理方式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點
檳榔妹 工作穿著是否是店家老闆要求穿著  這我們無法確定  但不可否認  檳榔店老闆可能有此要求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突擊式臨檢也是在警局有備案的  相信當時沒有備案
再者  警員搜證處理時  商家店舖有拒絕的權力  我們來討論一下商家立場好了  既無違法之事實  影響商家作生意  本身就錯了  如有搜索令要求商家店舖配合當然正確  但警員並無相關文件  商家店舖當然可拒絕警員入內執行任何搜證或勤務
後來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畢竟警員可說是無理取鬧  (事端開始應是從檳榔妹打電話給老闆說明有警察跑去檳榔店"靠北"這一句話開始的)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在"店內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當然可以限制檳榔妹離開現場  因後有公然侮辱)
再來  我們回想一下  警員要帶檳榔妹回警局  這應請女警協助處理才是  又或至少要有兩名警員才行(畢竟現在警員並非完全是正直人員所擔任 不可不忌)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當然  我不否認大多警員都是認真 守法的好警員        但這案例本身不像是一個好警員應做的事

[yihdor 在  2010-4-8 03: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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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4-8 04:0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石頭仔寫到:

引用:
yihdor寫到: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做一下條列整理: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是走法律邊緣沒錯,大法官的定義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各位看官在心裡想答案,警察逕行規勸合理否?
相信看到我上面修改可知  如三點式泳裝算妨害風化或公然猥褻  當然成立    再者  規勸就是因為不是犯罪行為才以勸導方式處理  所以叫規勸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  這是檳榔妹要不要解釋的問題,她說是老闆要求,那就要找老闆一起來
當然這一點  檳榔妹已打電話知會老闆可知  至於要如何處理 警員就應等老闆到達現場再繼續執勤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  是的話!那警察有權限逕行逮捕現行犯,不需搜索令
既然先前已有探討是否達到犯法可知  不得以現行犯處理該案  相信後來的逮捕是因公然侮辱罪成立才逮捕現行犯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
是開放式空間沒錯  但相對的條例依然是有保護  不然為何到公司行號依然要申請該令  公司行號也是公開場所!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
蒐證期間因沒有犯罪現實  所以並不成立執行公務  所以也不成立妨礙執勤公務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當事人無逃逸之行為 本身就有行動之權力  就像是如廁一般  有何限制之權?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少說到一點
8.檳榔妹一開始是斜坐在椅子跟警察吵,途中還繞過警察照做生意,這算不算不服警察規勸?
既是規勸  就是因為無法可管  所以採勸導處置  服與不服 沒有違法 不服糾舉才違法  所謂糾舉是糾正舉報(例如闖紅燈現行犯開立紅單不服  算犯法  不服糾舉)


[yihdor 在  2010-4-8 04: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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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4-8 04:2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警察執勤  使用公權力當然是應該的   但不可否認  很多警員就是太過濫用職權  肇啟事端
女子白木不可否認  但身為警員  應該做的事  是維持社會秩序 保護善良百姓 而非施暴於人民
若警員行為舉止正當  又何來民怨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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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4-8 04:4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d5747寫到:

何必要坳成這樣
第一
妨礙風化罪是刑法,罪比較重像強暴、公然猥褻那一類的,一般是用民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至於有沒有就見人見智
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該女子並無裸露又或放蕩之姿勢  這一點  相信有眼都能看的出來  單純就是穿著清涼罷了別說我坳 自己回頭冷靜好好想想
第二
商家與一般住宅不同,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
(之前有店家公開禁止韓國人進入,馬上就挨罰了)
商家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不代表可以進入鬧事  相信有眼都能看得出 未犯法這樣的行為即是鬧事 不予以理會回應也不算什麼
第三
警察依法取締,民眾若不配合,警察是有權依法拘留的,銬你24小時也是剛剛好的,這可是警察的自行裁量權
搜索票顧名思義是用來搜索用的,與取締何干
警察身為警察本身就有國家付予他的權力
你有看過警察開人紅單還要拿法院判決書出來的嗎
更別說現行犯是不用申請搜索票的........
依法取締也要有違法之實才可取締  拘留問題也是有相關犯案可能才能拘留  臨檢  也只是檢查並非搗亂
第四
"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我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若從頭到尾  你一直被亂  我相信你的脾氣也會發火
有必要這麼恨警察嗎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同意
那女的自己白目也是事實
同意
是非有這麼難分嗎
是非對錯  我並無說該女子完全沒錯  但也只錯在公然侮辱公職人員  但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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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0-4-8 04:5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做個我的個人總結
我所有發言單純探討該事件發生之事與見解  並無針對任何人
如果該女子是我或親朋好友  我想我的態度應是前言如此  當然我沒哪麼笨 要跟執法人員起爭執
因為我會蒐證玩死該濫用職權之警員

謝謝與我探討過的各位大大  您們的發言也有我學習到的問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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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0-4-8 05:18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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