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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字型大小:||| 
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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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8 12:2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幾家媒體所節錄的畫面都不同,從店內看到店外,一開始,還完全不理員警斜坐椅子上照做生意,這邊就完全是不顧勸導,沒有穿回衣服的意思
之後那女的變成嘴也罵手也帶有施暴動作(推開員警),到這邊就足以帶回警局
不過他該做的是請求分局派女警支援帶回警局...而不是把人推出去壓制
壓制的動作是應該,對方帶有反抗意識
而且對警察的訓練來說,越反抗,加強壓制是反射動作
(這一點可以找看看今天的新聞,是一個改造槍枝的嫌犯,一開始是乖乖的被反扣,報導中途提到他試圖反抗,下一秒就被加重力道壓制)
過不過當要看之後法院的審理,被制服的人可是帶有掙脫意識!
還有違犯刑法可不管是重罪輕罪,因為都是逼國家動用最後手段
---
警察一開始就錄音或錄影,早就是被蓄意反抗事後上電視說警察打人的人,這幾年教育出來的,君不見很多民代衝撞警察後,指著淤血說警察打人
---
女生能不能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會在儘量合理的範圍制止她,讓她不能再打我
從後面抱住她以及騷她癢阿不要想太多
---
推25樓的〔愛跟警察對著幹的無牌流氓,也高尚不到哪去〕
在臺北會常遇到酒駕攔截點,沒喝酒被攔又如何?沒犯罪被攔檢又如何?聊一下天,噗~個一聲照樣上路回家阿

[石頭仔 在  2010-4-8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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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4-8 01:3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犯不著幫我假設這麼多,今天我就是會乖乖的跟著走,不會反抗,不會對嗆
我會行使我該有的緘默權.律師在場權.要求告知罪名.要求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刑事上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警察濫權追訴的告訴,被羈押就提冤獄賠償
民事上對警察提妨害名譽損害賠償
行政上我會對監察院告發警察濫權追訴
以上效果如何我不管,我只知道這一切是我沒犯法律上所不容許的事,我可以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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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4-8 01:48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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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4-8 02:5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quote]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警察是該了解法律,但是警察不能站在法官的位置,跟乙方說你不能提賠償要求會敗訴(曉諭撤回自訴?)
警察只能記錄雙方對事情發生的看法跟對雙方有什麼要求
再說你要求備案在警察那留下現場記錄,不就是怕對方回頭補你一刀
這樣警察把事情挑明了,影響不大,對方也不能等事情稍為平靜後才突然衝出來補刀(很難說對方是不是先裝沒事再伺機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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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4-8 03:4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做一下條列整理: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是走法律邊緣沒錯,大法官的定義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各位看官在心裡想答案,警察逕行規勸合理否?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  這是檳榔妹要不要解釋的問題,她說是老闆要求,那就要找老闆一起來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  是的話!那警察有權限逕行逮捕現行犯,不需搜索令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7.帶回警局部分,警察明顯不合理...
少說到一點
8.檳榔妹一開始是斜坐在椅子跟警察吵,途中還繞過警察照做生意,這算不算不服警察規勸?

[石頭仔 在  2010-4-8 03: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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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4-8 04:4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關於規勸,該說是有違法之虞,而進行勸導
至於違法之虞,法律的解釋範圍,警察一把尺,檢察官也一把尺,法官還有一把尺,最後是法官的尺說了算
今天所有的片段都沒拍到警察看到了什麼部位,要讓他上前
---
刑法有部分法規,會在確定事實發生前,就有一段經由法律做模糊定義的階段,並進行處罰這種行為
同理公然猥褻的行為,並不是以確定發生了什麼具體結果才能處罰
---
umin桑   搞成條列式並附問號在後面   就是這幾點存在模糊空間   表達意見當然歡迎   我的答案也不一定最後的答案
lightmyfire桑   警察被記過調職   基本上屬於他自己要不要提內部申訴   外人照正當法律程序很難介入
ad5747 桑   社會秩序維護法   大方向上是被劃分為行政法類   不過劃分方法也沒定論就是(畢竟很多法律是公權力執行與私權利主張混在一起)
                   公務員記過調職    基本上要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而教師是要剝奪他的執教權(這一點聽說怠惰立法院有立委提案增修)

[石頭仔 在  2010-4-8 04:5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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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4-8 05:0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to 石頭仔  大
依照法律程序當然很難介入或改變。
但今天此員警會被記過調職,絕非單純行政力量。
而是特定某些媒體和團體的製造輿論給的壓力
所以...

我瞭解lightmyfire桑    你要表達的內容    不過這所謂輿論壓力    形容起來就像鬼壓床壓在警局局長身上    鬼走了    剩下的還是那一紙處分書

[石頭仔 在  2010-4-8 05:0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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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0-4-9 10:3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巴哈那邊我是沒繞過去,不過引用過來那一篇最新的文章,他要提自己的想法當然可以,但是把誘捕偵查的學說引進文章
那擺明是把一座巨型標靶立起來,讓後面的留言者開始轟
目前誘捕偵查所涵蓋的層面犯意誘發型的部分爭議小,多認為違法也就是他提到的誘陷抗辯
但是機會提供型,行為人本身就有犯意,處不處罰還有的爭論
這件事,目前出來的消息,缺少的是警察進去前到底是看到什麼或在想什麼,缺了這一塊,代表誘捕偵查根本不是目前該討論的,變成發言的人自己腦內幫警察補上了誘捕偵查的想法
後面的部分,就純屬他自己的想法(不是每個讀過法律的,都這樣認定其他人)
補充:看完巴哈那邊的討論串,連警察職權行使法都出現了,引出來挺自己或被反駁的,都忘了被他們引用的條文,都是授權警察有視現場狀況決定他要怎麼做的判斷餘地,只能事後看他這樣做合不合理,不是在事情發生時能不能這樣做
---
摘花的案子,或許作法不恰當,但是把偷花人的身份抽掉,其實單純是竊盜罪,竊盜罪該不該帶回警局?白話有個詞叫慣竊,舊刑法叫竊盜常業犯(被修正刪除,不過常業犯是加重罰一罪,現在是一罪一罰,偷幾次罰幾次)
把人帶回警局,說到底是為了順利進行程序
犯了刑法,按程序就該訊問,不管重罪輕罪
在現場問跟在警局問,合程序要件就可以
在現場問警察出勤就要帶印泥.筆電.印表機.錄音錄影裝備.裝訂文具(合於訊問程序也就是製作筆錄);另外律師到場,現場跟警局哪個好找?
犯了行政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按程序,開單記明處罰條文.處罰理由.救濟程序.還有公務員誰.時間.地點,問一下你有什麼要陳述的意見
行政法的處罰,大多是以制式化表單填寫(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做成制式化表單)

[石頭仔 在  2010-4-9 11:5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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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0-4-14 10:00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nbaboy24桑,有沒有必要用到側摔,嗯~以制止對方行動來說算較輕微的,別忘了S腰帶上還有警械可用(伸縮三節式警棍用下去是骨折起跳)
個人認為警察過當處在於,他為什麼不是call女警來接手(讓學妹來摔)
單純蒐證...很困難,因為絕對是做白工,在衝突中有一小段是員警要求出示身份證,西施說沒帶在身上,之後就出現關鐵門說要去後面拿???
警察不知道行為人身份,就算有蒐證也沒辦法函送地檢署,勢必要重返檳榔攤
不說西施,有多少人會呆在原地等警察再次過來確認自己的身份,然後被函送地檢署,展開一連串的刑事訴訟程序
---
GIN桑,別有居心這一點...今天新聞說她去上班,有加油打氣的有拿雜誌要簽名的,再來搞不好再度被邀請上通告,然後一兩個月後"西施團"登場跟大嫂團互別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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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0-4-16 03:18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首先~我也講警察只有蒐證的部分
至於警察把側摔跟擒拿做如何區分我是不清楚
因為我被迫學了快一年的是"逮捕術"(海巡岸巡兵)
是把格擋.摔技.壓制.上銬串在一起(實用性天曉得...)
所以我才會認為側摔跟擒拿是同一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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