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yihdor寫到:
[quote]
石頭仔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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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dor寫到: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警察是該了解法律,但是警察不能站在法官的位置,跟乙方說你不能提賠償要求會敗訴(曉諭撤回自訴?)
警察只能記錄雙方對事情發生的看法跟對雙方有什麼要求
再說你要求備案在警察那留下現場記錄,不就是怕對方回頭補你一刀
這樣警察把事情挑明了,影響不大,對方也不能等事情稍為平靜後才突然衝出來補刀(很難說對方是不是先裝沒事再伺機補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