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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便當盒丟垃圾桶挨罰 民眾鳴不平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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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7-14 10:5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便當盒丟垃圾桶挨罰 民眾鳴不平
更新日期:2010/07/14 14:13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14日電)台北市1名男子在路邊等孩子下課,將便當盒丟入垃圾桶,卻遭環保局人員開單,市議員今天質疑執法過當。環保局表示,巡查員確實有開單獎勵,但並無執法過當。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李慶鋒、陳建銘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日前接獲張姓男子陳情,4月27日晚間在重慶北路旁等孩子補習下課,等待期間吃完1個便當,接著就把便當盒丟入路旁的行人專用垃圾桶。


出席記者會的張姓男子說,將便當盒丟進垃圾桶後,立刻被3名環保局巡查員包圍,以「家用垃圾(廚餘)不應丟進垃圾桶」為由,要求開單。記者會現場播放環保局當時拍攝的影片,影片中巡查員對張姓男子喝令「熄火!熄火!出示你的證件!」要求他立即出示身分證,張男不從,雙方僵持超過1小時。


張姓男子說,坐在機車後座的兒子簡直「嚇傻」,他也不明白,在垃圾桶裡丟便當,到底哪裡犯法?


李慶鋒質疑,「垃圾桶裡不能丟垃圾,那要丟什麼?」簡余晏則說,環保局巡查員不當開單、執法過當。她舉張姓男子遭罰2400元為例,巡查人員可抽3成獎勵金,直接開單者更可抽獎勵金的5成;換言之,開出這張罰單的巡查員等於現賺360元。


對此,環保局表示,對內確實有獎勵金機制,每名巡查員平均每月可抽2100至2700元獎金。出席記者會的稽查大隊大隊長王大鈞強調,環保執法是為維護多數市民權益,並非為個人私利。至於執法是否過當?環保局現場不願道歉,認為這是「溝通的問題」,表示對內不會懲處。張姓男子對此回應感到不滿,表示不排除提告。99071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4/5/298op.html
-----------------------------------------------------------------------
以我在外上課多年的經驗
垃圾桶應該不能直接丟便當才對
應該把廚餘、免洗筷、外面膠套、橡皮筋先做好分類
而且便當盒可能是紙做的也可以回收不能直接進垃圾桶才對
不知道這名張先生是在不爽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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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7-15 10:19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書與劍的陰影寫到:
如果外縣市的民眾在台北買個便當
並在附近吃完便當

是不是要拿回去家裡丟?

台北市有太多單行法
是外縣市的民眾不了解的
這樣的紛爭以後一定也會有的

[書與劍的陰影 在  2010-7-15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可以拿去麥當勞丟阿?
我不懂為什麼有人就是手裡不能拿個垃圾走幾步路
我今天出門路上看到一個少年的
一上車車門沒關然後一堆紙和瓶瓶罐罐飛出來
最後他老兄才發動車子開走
只留下地上一堆垃圾...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0:2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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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7-15 10:3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gs寫到:
環保局並沒有執法權,只有行政裁量權。所以遇到類似案件請轉頭就走,不用理他。
頂多罰單寄到家裡,還可以因為沒有簽收和沒有警察陪同把單取消。

應該不太可能吧?
按照這樣的講法
我們平時收到的烏賊車照片都可以不要鳥他了?

不過看了這邊
http://www.yuyen.tw/2008/05/blog-post_22.html
我也有點動搖了
到底人行道垃圾桶能不能丟便當?
我想答案會在每個人的心中...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0: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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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7-16 08:10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wto987寫到:
一個垃圾桶需要3個稽查員?另外公僕是替人民做事,為什麼會有奬金制度?

很正常
現在那些人員不少都是約聘的
把底薪弄很少獎金弄比較多那你才會去衝
民眾才會覺得環保局"比較有在做事"
其實條伯伯也是
我家附近一個很會開單的開單達人
就因為單開太多升官調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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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7-16 08:16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gs寫到:
烏賊車權責在監理所,他會要求你回去複檢,沒回去或是未通過才要罰。

警察是人証,照片是物証。如果你丟便當時有幾十個記者拍到,那你還是認了吧

你說烏賊車權責在監理所
他會要求回去複檢
你這裡講的複檢單位是監理所還是環保局?

另外
http://polcar.epa.gov.tw/public/news54.asp
應該沒有說一定要警察
你看連一般民眾都可以當狗仔隊了
拍的照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最經典的法條
現行犯不論何人都能逕行逮捕之(原理)
我覺得其實也不為過
這是在下的看法

[平凡小任 在  2010-7-16 08:17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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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7-18 11:56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gs寫到:
刑事訴訟法第88 條第1 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刑事........不是民事也不是行政法喔
丟個垃圾會被當場逮捕關進去坐黑獄,雖然有些收黑錢也沒這麼壞,至少也會找個理由說你是啥鬼鹹魚飯或是米國有豪宅的

在下的意思是原理
也就像我之前PO的環保局將檢舉的權力下放給大家還可以讓大家拿獎金一樣
不是說你看到丟垃圾的就可以去把對方上銬
這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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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7-18 12:0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凱之旋寫到:

其實很簡單
就是欠缺公德心阿
便當吃ㄧ吃 不會交給賣便當的商家丟嗎
就像一堆人 飲料喝一喝 隨手就往機車菜籃裡放
或是後車架上一擺  人一走就沒他家的事了 原來菜籃跟後車架是垃圾筒
香煙透明包裝一撕 也是隨手就一扔
說到底就是沒公德心嘛  找一堆立委來壯聲勢的

非常認同
在下家裡是開機車行的
隔壁店家還在招租
常常可以看到隔壁騎樓的摩托車菜籃啦
前置物箱啦甚至坐墊上啦自動擺滿飲料罐
如果說喝完就算了
偏偏很多都沒喝完
甚至吃到一半的早餐也是座上賓
雖然那是別人家不關我的事
可是我要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我承認台北非常嚴格
可是這樣的規定應該也是有他的目的性
我一直認為把東西放到對的地方就是最好的整理
沒吃完的便當盒不應該放在室外人行道垃圾桶讓他孳生蚊蠅
大家應該多配合才是
至於稽查的態度也要和緩點
畢竟被檢舉的都會很賭爛
下次用V8全程攝影比較不會出狀況
也省得跟當事人在那邊爭得臉紅耳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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