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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其他] [原創]法律?莫名其妙!   字型大小:||| 
lerix
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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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stshare
#1 : 2010-9-16 10:0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借用樓主的標題
「莫"明"其妙」
恰恰能說明大眾的心態
簡言之就是「不明白其中奧妙之處」
於是成為媒體煽動播弄下的盲目群眾之一

小弟以為法學緒論應該列入高中必修課程才是
至少大家對法律不會只是充滿陌生「莫"明"其妙」的誤解
才能真正建立對司法的信賴並提高防衛自己權利的能力
其他司法改革都只是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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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stshare
#2 : 2010-9-17 09:4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手段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比準強制性交罪"多"使用了強暴脅迫的手段(六歲有沒有自主反抗能力,請自行想像答案)
刑度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準強制性交罪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準強制性交罪刑度"可以"判的比加重強制性交罪還要重"

看不太懂,三到十年取中間值是六點五
七年以上起碼就七了
當然你說準強制性交罪可以判得比加重強制罪重
但我也可以說加重強制罪也可以判得比準強制性交罪重阿


法律不是數學
所以不是加減乘除算的
上述女童案件
小弟瞭解的情形
是加害人是仿效加藤鷹施展神手功
而非以性器進入
二者的嚴重程度有相當大的顯然差別
但是在刑法上都定義為「性交」
所以法官量刑當然不同
由於已經幾乎接近「猥褻」的範圍
小弟認為尚稱合理

舉例而言
刑法上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228條規定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言下之意
如果我知道自己穿著短裙的秘書有不穿內褲的習慣
我為了滿足我自己變態的慾望
所以利用秘書出門需要代步工具
故意借給秘書腳踏車
客觀上滿足「非基於正當目的」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主觀上我對這種變態行為有所瞭解
是否能直接論以我「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
而「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不可能100%證明我的變態慾望的情形下
很有可能獲得「無罪」判決

記者固然是無冕王、第四權
但是為了新聞
抹黑大多數軍人、警察、法官兢兢業業的辛勞成果
把任何族群中都有的少數不良份子放大再放大
唯恐天下不亂
這種媒體的傲慢及自我膨脹才是社會的最大亂源
雖然不可能再回到管制新聞的時代
但是小弟認為
如果要發表司法新聞
至少應刊載判決書摘要
而且應嚴禁新聞中有「竟然」之類引導性或情緒性字詞
或許能讓新聞回歸新聞
而非綜藝節目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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