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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警員太超過 沒戴安全帽 鳴笛狂追害撞車 小情侶1傷1危   字型大小:||| 
saab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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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10-27 09:20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怎麼會違法跑給人追的說....你一直追我害我太緊張... 呢!???


這個世界真的是變了.

跟這個一樣
機車闖紅燈遭撞飛 汽車駕駛可能被判八個月徒刑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59681.html


到底是誰對跟誰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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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10-27 10:3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kikakuu寫到:
就是丫..闖紅燈的人沒在注意~被撞飛被撞死就是應該的怪誰.
我要是突然煞車....後面車子要是撞上來怎麼辦...
........



這就是台灣交通法規最大的惡法....
最糟糕的論點
.....應注意未注意!

根本搞到讓合法的...有路權的...變成守法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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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10-27 01:2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ilio寫到:
...
恕刪...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文

我覺得應該要修改成 "是否做出反應"

如 對方闖紅燈了 我也煞車了 但是煞車距離不夠(因為事發突然 反應時間太短) 撞上

這時就應該沒有所謂的 "未注意" 如果今天是沒煞車 直接撞上去 才是所謂 應注意而未注意

現在的法官 腦袋都不知道裝甚麼 整天只會引用判例 才會有這麼多恐龍法官

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每個狀況都能用的...

例如 前車急煞 後車追撞 這是未保持距離 可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是若是有一台車 直接就插進安全距離內 讓你煞車不及撞上 這就不算 應注意而未注意了(因為反應時間太短 不可能煞住)

[Ailio 在  2011-10-27 11:26 AM 作了最後編輯]


關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部分
其實我還是不太同意..你所言大致都對....但還是不太夠

我的看法是....
根本應該直接從法規中移除這7個字--以避免整天被誤引用!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幾個字包山包海....根本全部包含了!
原始精神是對的!但是往往都被用在錯的地方!

開車上路...本來就是什麼都要注意!
這是基本!這是交通安全的前提!

所謂的意外...所謂的突發狀況...就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
結果呢....
這幾個字往往變成很多案例的盲點
而且還是先提先贏
.....根本是提供知法玩法的人一個脫罪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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