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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 爛咖必殺技 網路討罵、提告索賠   字型大小:||| 
lazyman
青銅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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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 : 2010-7-10 09:5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0/4/28zuu.html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張心生不滿以「幹」、「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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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我分流~p2p精神
#2 : 2010-7-10 10:1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算是老招了
上法庭未必會輸他(看內容就知道是在釣魚)

現在玩到上新聞

之後甜頭就不會那樣容易得到

而且爛訴也會被檢察官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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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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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金搖錢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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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樹雷星球
#3 : 2010-7-10 12:0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在網路發言
最好不要使用真實資料
而且記得掛國外的代理ip
可以避免掉很多麻煩的
現在很多人看到這篇新聞
應該會興起一陣提告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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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だま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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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の彼方
#4 : 2010-7-10 07: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所以網路還是以和為貴

還記得當初有個鳥照片的事件嗎
也是同樣的事件

請google 林英典 即有非常多的結果
演變到最後,他也告不成反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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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我分流~p2p精神
#5 : 2010-7-10 07: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上網要不留痕跡很難~頂多是增加找人的難度
這樣也許就不會被抓到....

有ip(站方提供)~警察發函給isp就找到人了

像ptt那邊早就在告來告去
(刑事局貞9隊有厚厚一疊蒐證證據)

但還是一堆人傻傻的跟著罵

[cys070 在  2010-7-10 07:2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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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7-10 11:0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有人需要自由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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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7 : 2010-7-10 11: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自由門也沒啥用吧
有看過全民公敵吧?
基本上除非整個網路都是你自己拉
而且你完全不跟外界溝通
不然在網路上發言要找到人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已

至於這種討罵再罵回去
其實就事實而論不管他本來的初衷為何
你罵人的都該當了毀謗或者侮辱的刑事要件
實在很難全身而退
因為你回罵的事實只要硬碟不壞
甚至硬蝶壞了也有千千萬萬網友的留存資訊
根本避無可避

[平凡小任 在  2010-7-10 11: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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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Wed2k-DVD幫火力組
#8 : 2010-7-11 02:3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不過網路上一堆陷阱
還是小心為妙

這種只想靠澳步賺錢的人真是很爛
人賤必有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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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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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9 : 2010-7-11 11:4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關於林英典
這篇很值得看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7/today-so6.htm
要注意的是
"林英典不斷提出侵權官司,法界人士雖認為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甚至指出,若不斷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
但書也只是認為,事實上我認為他的鳥圖如果是要賣錢的,管你是什麼理由仍然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使用,基本尚未京同意就使用的人早輸了,所以大家還是小心點吧...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 ... 01&entryid=6359
個人是覺得雖然這個判決林英典敗訴,不過還有再議的空間,假設"教育用途"可以成立,那我為了學習mp3壓制技術不就可以大量轉錄CD母片,放到網路上不要營利就好了,個人是認為這個有很大的破綻...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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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Sing

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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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0-7-11 02:0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個人是覺得雖然這個判決林英典敗訴,不過還有再議的空間,假設"教育用途"可以成立,那我為了學習mp3壓制技術不就可以大量轉錄CD母片,放到網路上不要營利就好了,個人是認為這個有很大的破綻...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不管怎樣都得告知對方,並獲得同意才能使用,免得事後被著作人追究
放到網路上供人下載,即使你註明僅供教學用也一樣侵權
Blog轉貼他人文章時,盡可能貼連結就好
所以一些大陸字幕組附註的免責聲明在台灣是沒用的
詳情可以去查"著作權法",請善用"創用CC"
將一堆免費軟體集結起來發佈也一樣侵權,只有著作人有此權

PS.只要讓對方無法追究不就行了

[max0857 在  2010-7-11 02: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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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0-7-11 03:3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早就說這種爛法根本是浪費司法資源,一堆重大刑案一審幾十年,結果法官、檢查官每天要耗大量人力處理幾個人在互罵這些雞毛ˋ蒜皮的小事。

我覺得有關毀謗、公然污辱應改為民事;這樣一來,提告者必須自己搜證且證明有實質金錢損失才能求償,而被告就算敗訴也不會留下前科,可以避免被告應害怕而被迫付賠償金。如果提告者勝訴但無法提出實質損失,那他最多只能要求被告公開道歉,這樣一來他偷雞不著蝕把米,就不會有這種濫訴的人渣出現了。

惡法、惡法,多少正義假汝之名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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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0-7-11 03:4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 ... 01&entryid=6359
個人是覺得雖然這個判決林英典敗訴,不過還有再議的空間,假設"教育用途"可以成立,那我為了學習mp3壓制技術不就可以大量轉錄CD母片,放到網路上不要營利就好了,個人是認為這個有很大的破綻...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壓製技術和放到網站上「分流」並無關,這種說法就太牽強了。
這和「我要教那個妹妹性教育,所以才對她XXXX」說法感覺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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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0-7-11 03:4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dsmt寫到:
壓製技術和放到網站上「分流」並無關,這種說法就太牽強了。
這和「我要教那個妹妹性教育,所以才對她XXXX」說法感覺差不多.....

我的意思是
假如法官抓到你放mp3供大家下載使用
按照這個"教育"用途
你大可以抗辯是要學習或練習網路和壓制技術來規避刑責
然則上次那個成大mp3我記得持有就有罪了
所以我才會講林英典這個case還有得辯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03:5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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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0-7-11 03:5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max0857寫到:
不管怎樣都得告知對方,並獲得同意才能使用,免得事後被著作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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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0857 在  2010-7-11 02: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免費軟體集結發佈問題應該不會很大
不然阿榮可能被告翻了
因為我不認為那麼多軟體他有一個個去詢問告知
而且他還有出書賣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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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0-7-11 04:2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dsmt寫到:
我早就說這種爛法根本是浪費司法資源,一堆重大刑案一審幾十年,結果法官、檢查官每天要耗大量人力處理幾個人在互罵這些雞毛ˋ蒜皮的小事。

我覺得有關毀謗、公然污辱應改為民事;這樣一來,提告者必須自己搜證且證明有實質金錢損失才能求償,而被告就算敗訴也不會留下前科,可以避免被告應害怕而被迫付賠償金。如果提告者勝訴但無法提出實質損失,那他最多只能要求被告公開道歉,這樣一來他偷雞不著蝕把米,就不會有這種濫訴的人渣出現了。

惡法、惡法,多少正義假汝之名以行!

我覺得這東西本來就要有刑責
君不見很多人出事就說沒錢阿不然你是要怎麼樣
還是一句老話
如果你沒做錯根本罰不到你
人家賣錢的圖片你拿來使用也沒獲得同意被告也只是剛好而已
我不覺得林英典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盜鳥圖的人
至於惡法亦法
一般法律是保障受侵害的人
哪可能保障一開始就盜鳥圖的人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04: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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