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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新聞]停車場多一分鐘算一小時可以檢舉   字型大小:||| 
chin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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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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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4-12-18 05:5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有開車ㄉ朋友別再吃虧了,
過去停車場多停幾分鐘就算一小時,這樣的收費方式必須改變了。
交通部已經行文給停車場,即日起,停車必須超過半小時,才能以一小時計費。
經過我們實地查訪,目前只有公有停車場比較聽話,
有的私有停車場多停一分鐘,就算一小時,讓民眾相當不滿。
交通部提醒民眾,碰到這樣的停車場,可以向消保會檢舉。
這位先生拚命衝向自動繳款機,因為多五分,也要付一個小時的停車費,
像台北這間公辦民營的停車場,斗大的字寫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論,
明明違反交通部的新規定,但業者竟然還理直氣壯除了台北,台中情況也差不多,
而且理由藉口五花八門,像這家停車場就回答說:〔電腦設定不能改。〕...
這家公有停車場更離譜,還貼出公告,超過一分鐘以第二小時計算,
讓開車族抱怨連連.
如果下次遇到這種情況別生氣,只要向各地交通局或消保會檢舉,
不肖業者就會被罰三千元了。

消保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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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ak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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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4-12-18 06:1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是机車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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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e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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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4-12-18 07:1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也有機車停車場呀~~
別那麼不懂得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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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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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4-12-19 02:4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kikakuu寫到:
我是机車一族....@@


個人獨斷的偏見:

別哭... 也有開汽車很機車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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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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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捨 終究還是要讓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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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D的汪洋大海~★
#5 : 2004-12-19 09:5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chin1483寫到:
有開車朋友別再吃虧了,
過去停車場多停幾分鐘就算一小時,這樣的收費方式必須改變了。
交通部已經行文給停車場,即日起,停車必須超過半小時,才能以一小時計費。
經過我們實地查訪,目前只有公有停車場比較聽話,
有的私有停車場多停一分鐘,就算一小時,讓民眾相當不滿。
交通部提醒民眾,碰到這樣的停車場,可以向消保會檢舉。
這位先生拚命衝向自動繳款機,因為多五分,也要付一個小時的停車費,
像台北這間公辦民營的停車場,斗大的字寫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論,
明明違反交通部的新規定,但業者竟然還理直氣壯除了台北,台中情況也差不多,
而且理由藉口五花八門,像這家停車場就回答說:〔電腦設定不能改。〕...
這家公有停車場更離譜,還貼出公告,超過一分鐘以第二小時計算,
讓開車族抱怨連連.
如果下次遇到這種情況別生氣,只要向各地交通局或消保會檢舉,
不肖業者就會被罰三千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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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發表之前是不是該先檢視一下??    抓到一個   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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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4-12-19 09:5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應該不是啦
之前電視新聞有播過
是台北縣的例子
應該是未滿半小時的時間最多只能收半小時
超過半小時才能收一小時的費用
記得以前停建國橋下的停車場好像有幾分鐘的緩衝時間是不收錢的
還有另一則新聞是
只要有收費的停車場就要負保管責任
每家停車場都會在門口貼說"
本停車場只供停車之用不負保管之責"
這樣是不能規避推卸責任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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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4-12-19 11:5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Osama寫到:
我來鑽文章漏洞的

超過半小時才能算一小時
那沒超過到底是該怎麼算才合理?



個人覺得這又是一篇網路謠言.........如果超過半小時才算~那呆子也知道至少停個1小時20分再走

重點是,文章中居然第一行就有注音文

好像是真的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5/today-life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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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4-12-19 12:0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個法令好奇怪, 都已經註明收費單位了
卻被規定要把收費單位減半計算未滿時數
那... 以後停車場... 搞不好都改為2Hr 為計費單位

A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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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4-12-19 08:4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來鑽文章漏洞的

超過半小時才能算一小時
那沒超過到底是該怎麼算才合理?



個人覺得這又是一篇網路謠言.........如果超過半小時才算~那呆子也知道至少停個1小時20分再走

重點是,文章中居然第一行就有注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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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4-12-20 10:5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Osama寫到:
個人覺得這又是一篇網路謠言.........如果超過半小時才算~那呆子也知道至少停個1小時20分再走

我記得電視有報過
不到半小時算半小時
但就是不能算一小時
好像是台北有以半小時計費的...
台南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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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4-12-20 11:1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樣的注音文也還好吧,反正只是一個字
跳過去也知道他的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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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4-12-20 03: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Osama寫到:
我來鑽文章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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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抓到的 快給我  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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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4-12-20 04: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cute寫到:
這個法令好奇怪, 都已經註明收費單位了
卻被規定要把收費單位減半計算未滿時數
那... 以後停車場... 搞不好都改為2Hr 為計費單位

Acute.


比較有可能以後一小時收你現在一小時又三十分鐘的價錢
只漲一點點,大部份的人慢慢的會習慣,一開始可能會吵一下,半年後就通通乖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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