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pandabb寫到:
九十歲依法可以減刑,或主張喪失行為能力而免除其刑,但是以十九歲就不能做為減刑的理由,所以這完全是違法判決。
另外被害人家屬與犯人家屬達成和解,也不能做為減刑的依據,因為和解是民事的法律事件,殺人是刑事的法律事件,兩者是不相干的,國內外都有許多刑事判決無罪,民事仍須賠償的判例,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這個判決真的太超過了,兩大減刑理由都不合法。
十九條(酌量減輕1)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基本上這條就無敵了,而且既然「和解」,表示受害人也願意原諒加害人,因此,法官通常會認為符合第59條。
只能說,錢不要亂收,要收錢又要人家判死刑,我也覺得不合理。要嘛用命賠命,要嘛用錢賠命。拿了錢才在叫判太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