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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愛惜自己生命請勿闖越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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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愛惜自己生命請勿闖越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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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7-13 10: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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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平交道本來就有罰錢了不是?
http://www.rpb.gov.tw/news/newsPage5-1.jsp?newsid=1038
新聞主題:警察廣播電臺「交通安全宣導」專訪
新聞內容:一、汽、機車闖越平交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
(一)「闖越平交道」違規事實舉發依據: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
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說明:
1、「闖」字依據「辭海」解釋,動詞「突然進入」之意。例如闖進去。一般民眾從字形、發音解讀為「有激烈衝撞動作顯示」。因此誤認為「遮斷器放下1/3或1/2車輛強行駛進平交道的行為」才算「闖越平交道」。
2、「闖越平交道」違規事實舉發依據:
(1)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違反其中之一規定者均構成。但一般民眾常忽略遮斷器開始放下之「開始」及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已響、已顯示」三句違規事實的認定用詞,而與執勤員警發生爭議(第54條1項1款)。
(2)在無看守人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第54條1項2款)。
(二)該條款以汽車、機車為規範對象,常遭機車騎士誤
解。
(三)罰則: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
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行人闖越平交道(道路交通處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
閃光號誌已顯示,違反其中之一規定者稱之。
(二)在無看守人管理或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之平交道
,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者。
(三)罰則:處新臺幣1千2百元罰鍰。
弄壞那根木桿的話就更貴了,多貴?8000開始跳
[ags 在 2011-7-13 10:3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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