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直接了當地說,
我認為這種人死了算了,
出來能為這個社會做出什麼貢獻?
為什麼不要拿別人還沒做的事來評斷別人?
為什麼一般百姓要冒著他90%再犯機率跟他相處?
他的出來不是對被害者及一般百姓的懲罰嗎?
再來,標籤是我為他貼上的嗎?
我不承認!
不要跟我講人權,
我斬釘截鐵地說~
為了他的事跟我講人權的人是侮辱我!
我一定比他及贊成放他出來的人重視人權~~~
[bear242 在 2007-9-28 03:30 PM 作了最後編輯]
先送bear242
或許bear242之言有些嚴厲,但仔細想想
現今社會是否真到了可以將人權無限上綱化的理想程度
更何況是不問受害者人權的偏頗人權
若真要講人權
只有自己或其母親姐姊妹妹老婆女朋友曾是受害者
再來疾呼人權吧
否則未免流於鄉愿,別人的囝仔死未了
我也很樂於見到壞人改過自新
但我更不願意見到還有下個受害者
正如同我絕對尊重同性戀者
但每年有多少性關係單純的異性戀者無辜死於愛滋病
殺人強盜強姦者也有人權
但是,是誰導致人民害怕殺人強盜強姦者
難道是一般善良平民咎由自取活該倒楣嗎
誰有資格要求全民接受少數人或團體的主張或意志
人民有免於恐懼、受壓迫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