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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1 : 2009-4-21 05:5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一直在想這條法律有沒有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總之重點就是
不要太招搖
不要太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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