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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擅自破門逮到裸身同眠 不算通姦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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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28 07:29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反正最後還是要離婚,這樣不用付贍養費,結果還不是一樣

畢竟通姦罪要判刑,基準點就在於有沒有'性交"這個事實行為存在,其實就算缺乏了直接證據,改拿間接證據(手機簡訊,通話紀錄,照片等等)還是能有足夠證據力的。

男方輸就輸在沒拍到關鍵性的一刻,不然就算攝影不具證據力,也能取得男/女方的自白,再用其他人事物證,應該不至於落到這樣下場。

不過上方新聞寫的是[王男堅持對其妻提妨害家庭告訴]應該是筆誤

正常是對呂男提出,或著是呂男配偶對李女提出,而且檢察官早就提出一次妨礙家庭與婚姻公訴,再自訴一次的結果我想勝算不大(除非還能補充新事證,不然真的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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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4-29 05:39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的意思是,不論告與不告,心結都已經存在,不是單方請求法院判定離婚,就是協議離婚。
只要是離婚,都是從民法打民事訴訟,只是離婚條件中,有含到通姦這項問題是需要刑法來認定這個事實是否存在。

而且通常拿到的應該是來自協商換取緩起訴/緩刑之後的賠償金,不過看的出來原苦主的精神打擊很大..但是這種合意行為還得要看結婚時間長短,夫妻相處是否融洽,相姦者經濟狀況,再由法官裁量。

除非是家財萬貫,普通小老百姓的話..大概能拿個幾十萬就該偷笑了....

現在協議離婚也不是就要分財產,只要兩造同意,不用分產也能離婚,就算要分配財產
法院對於夫妻財產制度還有聯合制與登記制(夫妻財產契約公證)兩種,只有聯合制才要均分兩方財產。

如果用聯合制度,要給法院分配,女方財產要是多於男方,法官是會判多的部分給少得一方。如果沒有打到離婚官司,單純只簽離婚同意書+公證人的話,是沒有辦法做強制財產分配的(有協商自然不論)。

贍養費不是離婚就拿的到,同樣要看條文而定(這部分就有延伸附則三條)。

單就新聞字述面而言,蓋棉被純聊天這事情無非就是瓜田李下,引人遐想,似乎大家都覺得有罪
但以刑法[無罪推定原則]和[罪刑法定主義]與[不可類推適用]這三大原則來說,是很難論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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