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Moffatt寫到:
引用:
aaron5478寫到:
1.從本件事實中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
可見該宮姓行為人並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所以應只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酒醉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被臨檢攔下來,也是一樣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
不也是要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嗎
嗯~我國刑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七十三條以下至第一百九十四條)屬公共危險罪章
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亦在其中
更具體的可以這樣說
本件屬公共危險罪中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p.s.其實在該篇報導中
記者有些筆誤
在我國關於酒駕的處罰
大抵分有以行政罰及刑罰相繩
而酒測值過0.25僅處以行政罰
如逾0.55時 方屬刑罰相繩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