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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留言質疑「造謠」 上百網友齊挨告   字型大小:||| 
迷路的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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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號番地
#1 : 2010-11-17 09:52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在網路上罵人的確是有可能會告妨礙名譽的
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不過被告歸被告
檢察官會不會受理是另外一回事
這種網路上的討論只要不是太過分的指名道姓的漫罵
檢察官不一定會受理
尤其是這種一次告上一堆人的案子
有時候反而會引起檢察官的反感

只要網路討論是有所本的對事討論
特別是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討論
這是受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

以上是個人的一些小小實際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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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號番地
#2 : 2010-11-17 11:55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kkjkj寫到:
通常會去告的人, 時間太多要嘛就是經不起被噓
可能現在很多人被嗆或者被罵都用告的方式來宣洩(新聞"霉"體上)
告是要花錢的(錢還真多)


還有一種人會去告
想靠這個賺錢的人

這種妨礙名譽的提告只要原告蒐集好資料寫一份狀紙去按鈴申告
檢察官就要受理調查
之後都是檢察官的事
原告不用出力也花不到什麼錢
只是要花時間出庭

當然單純刑事庭是不能賺錢的
要賺錢都是靠一起開的民事庭
也就是以刑逼民
有些被告怕會刑事庭敗訴留下前科所以會和解賠錢了事
這就是賺錢的機會

網路上某個很愛告人的攝影人士就用這種方式賺了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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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號番地
#3 : 2010-11-21 09:4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sogoamy寫到:
醫療那個我有參與到. (挺胸!) (啊這是有什麼值得驕傲的嗎??)

上面有人提到他要跑50趟法院, 據說是不用,
他只要遞狀出去, 後面都是法官 (or 檢察官?) 的事. 他根本不用出面.
所以很多被告都無緣親眼目睹那個'和信'眼科名人的真面目. (好遺憾的...)


會有機會看到的
檢察官開偵查庭的時候原告必須出庭
不然就是要請代理人(律師)出庭
這是小弟去年的親身經歷(也是妨礙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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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號番地
#4 : 2010-11-21 10:0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既然有網友也被告
那小弟來講一下去年的親身經歷

去年八月小弟莫名其妙接到一份傳單
原來是四五年前在網路上參與一個新聞事件討論時的流言引來新聞當事人的控告
當時就是被告妨礙名譽
當時有去找縣府的免費法律諮詢問過
當時諮詢給的意見是要這官司打起來一定輸
最好協商和解了事
不過後來與曾經跟該原告交手過的網友討論過
網友給的建議是千萬不要和解
因為和解就是認罪
萬一和解失敗的話那打起官司就是立於不勝之地

當時小弟的到案地點是在台南(某數字網站)
當時總共下去兩次
第一次是到刑事警察局去做筆錄
第二次是到地檢署去開偵查庭
簡單的說一下流程
這種案子原告只要蒐集好證據寫好狀紙再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檢察官就必須要受理調查
然後會發文要警察局去傳喚被告來做第一次的筆錄
筆錄做完會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會再傳喚原/被告來召開偵查庭
這時候被告可以寫一份答辯狀(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寫)來答辯
不過小弟那次有寫但完全沒用上答辯狀
因為小弟那次因為原本就沒講到明顯的人身攻擊
所以檢察官完全站在小弟這邊
簡單的說檢察官認為原告在亂搞
所以當庭跟原告說叫他自己撤銷告訴
不然就給他一個不起訴書
所以小弟的案子就這麼結案

根據網路上的一些討論
檢察官和法官對於這種一次控告許多人妨礙名譽的行為很不認同
認為是嚴重的浪費司法資源行為(事實上也是如此)
所以除非是很明顯的人身攻擊
不然這種官司原告贏的機會不是很大

如同前面提到的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所以基本上是對事不對人的討論比較不會出問題
尤其是可受公評之事是受憲法保護的
但如果針對個人進行討論的話
最好還是對遣詞用字保守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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