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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多領一筆小錢   字型大小:||| 
木箱
青銅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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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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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風城
#1 : 2006-1-12 09:4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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