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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
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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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9-8 1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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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atree寫到:
人權團體功不可沒
我覺得要搞清楚狀況
假設法律是寫飆車致人於死唯一死刑
那顯然這樣判是唯一死刑,判錯了
可是這個帳面上判十幾年
法律就這樣寫你還能怎麼辦?
關人權團體什麼事?
如果一個罪量刑在10~20年之間
這樣判也只是法官的裁量而已
與人權團體有何干係?
其實應該是法律不健全
而"利法院"的"利委" 也只會在那亂吠
也不修法 有些條例早就該改了
每次等到搞出人命 才再補救
多年前 有人說 台灣法律比歐美落後五十年
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 早就應該要 追上了
但是在我的眼中看來 還是落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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