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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求助]不是我睡不著, 實在是   字型大小:||| 
bullet99
鐵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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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深不知處
#1 : 2004-7-9 02:1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如果好話說盡 ,只覺得對牛彈琴!  


機具設備傳出的噪音可以打以下電話檢舉!
環保局0800066666
北區環境督察大隊(02)23705378


循法律解決可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
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所謂深夜是指pm11:00以後~AM06:00,被吵的很不爽就打110警察就會處理..
不過大家都知道台灣警察嘛!最怕事了,通常是勸告勸告就烙跑啦!
狀況沒改善記得每天問候一下,很多人都會收斂點的!
基本上是不會罰錢,但如果粉堅持要給他屎..
直接上警察局指控鄰居的惡行,收集證據然後就上上法院等候判決嚕!



既然有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可引用..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
         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
         及停車位侵佔巷道防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防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其科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可以告知管委會此狀況,如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制止或處理時,
還可以由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所以,管理委員會不可以事不關己的態度,
而不加以制止、處理,否則依法將會受到罰鍰的處分。

要玩大一點就寄存證信函,
一份鄰居一份管委會一份警察局.主管機關..壹周刊..蘋果日報..xx立委.有扯上一點關係的大官都寄,
所以函中記得上的要加上一條,副本寄送.上面的單位,寫給他怕!
以後上法院也可證明已有告知此狀況請他們改善而非任意訴訟..

如果妳那鄰居真的僱人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就可以給他用下去..招開全體住戶大會,
投票要求該戶強制搬離!(但小心搬家的也可能是妳,因為你新來的,不熟還裝熟)


不要以為這樣就完了!所謂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
如果因為這種情況造成的心神不靈、上班打瞌睡被降級、小便開始分岔,咬冷筍...等
該開證明的就開證明,該找人作證的就找人作證...找個好律師~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向鄰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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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深不知處
#2 : 2004-7-15 02:56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which寫到:
最後我還是寫了封信
拿去給警衛  請他拿給鄰居
結果
晚上果然收斂許多
所以晚上看到我在論壇的機會大減囉


這樣就解決啦,本來想幫妳聯絡...
金恐怖版豬! 看是要整棟樓爆破,還是把她們全家空投到中南美洲...都可以!


[bullet99 在 2004-7-15 02: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bullet99 在 2004-7-15 02: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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