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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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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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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4-6-4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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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斷的偏見:
> 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會說
> ㄇㄉ老子開50已經算很客氣了
> 我主張信賴原則啊
> 我敢上路就是信賴別人會跟我一樣守交通規則
> 所以交通才那麼流暢啊
> 不然下次我怕又有人從高速公路分隔島衝出來撞死人
> 我以後在高速公路都開15km/h
> 法官你上班遲到就不要怪我
相信在單行道不會有對面來車, 就是對整體國家行政立法司法執法部門的信賴原則.
道義責任? 沒聽過古訓說:道義放兩邊利字放中間?
若是在下被判敗訴要賠, 在下就提出自訴請求國賠, 指控:
1.相關司法部門司法不公.
一定要天天開記者會, 善用媒體加輿論的力量, 把這新聞天天炒上頭版頭條, 對法官判決不公大力發揮, 對死者家屬避重就輕, 台灣多少開車騎車人口? 近千萬人還怕什麼死人最大? 人們在私底下談都會同情死者, 一旦站出來公開談的時候就必須冷靜下來想到自己[未來潛在]的利益. 通常都會對違規在先者口誅筆伐挖墓鞭屍一翻. 把自己的利益和大多數人的利益掛勾(結合在一起)時... 什麼情理法? 情理兩關就過不了.
還可以搞一個保險, 把台灣的判決投稿去美國的保紙或網站和一堆美國判例做比較, 暴露出台灣完全不是法治國家, 請世界各先進法治國家來台的外國人小心法律相關問題, 保證逼得總統府半夜(美國白天)打電話去司法院關切... 搞不好還會驚動世界人權組織什麼的... =.=
2.相關執法單位執法不力.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受,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違反職務係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
交通大隊各位交條北北職責所在卻因瀆職或廢弛職務, 應注意而未注意到這些小白違規, 或已注意而故意不作為, 導致這些小白違規得逞, 因而造成在下蒙受損失, 因果關係極為明顯.
3.相關立法部門立法不嚴.
行人違規才罰多少? 導致命案發生卻賺多少? 經濟這麼差, 多少活不下去的人會有買高額保險來撞車的衝動?
你活不下去想死, 卻造成我也活不下去想死, 立法豬公政府高官有司機不用自己開車, 就可以不顧老百姓死活了?
以下是牽托的...
4.相關教育機構教育失敗.
這些小白都知法而不守法, 明顯教育失敗.
5.行政機關上樑不正下樑歪
哪個行政首長自己沒闖過紅燈違反交通規則? 說沒有誰也不信...
..................... 總之, 不擇手段能鬧多大就鬧多大, 萬一最終判決確定敗訴, 就滅那法官九族, 即使犧牲一己的生命財產背上罵名, 也要犧牲得有價值, 為後人謀福利, 扭轉這種死人最大的醜惡觀念.
餓了不掰了, 找吃的去... ^0^
以上
[chaeung 在 2004-6-4 06: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chaeung 在 2004-6-4 06: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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