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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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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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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3-13 12: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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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 ... rom=news_hotest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失主遺失裝有兩張支票的信封,在遺失後已申請止付;一對魏姓夫婦拾獲其中一張、面額百萬的支票送交警方,並主張索三成報酬,失主表示雖然只找回一張,但仍感謝警方,不過,質疑都已掛失止付,是否還要給報酬?魏男堅持向警方要失主資料以索酬,失主低調交由律師處理。
根據民法的「報酬請求權」,拾獲人可請求遺失物三成報酬。《蘋果日報》報導,去年底新竹縣一對魏姓夫婦在竹北市拾獲一張支票,面額是100萬元,警方聯絡支票上的發票人認領,失主說信封本有兩張支票,發現遺失後就申請止付,得知拾獲者要求30萬元報酬,驚訝表示這張支票已不能兌現,怎能要求報酬?若是房契、地契遺失,拾獲者難道要分家產?
究竟止付的支票是否仍等同現金?還是只能依遺失期間損失的利息索酬?仍待法院裁決;此案因魏男「怒氣沖沖」堅持要求警方提供失主資料,以便索取報酬,至今雙方仍未獲共識。
報酬請求權是根據《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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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太誇張的..
不過既然已經止付代表遺失人可以不要這張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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