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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轉貼]奪手機逼口交 性侵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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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7-19 08: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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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手機逼口交 性侵不起訴
認定少女同意 僅依搶奪判男6月
【綜合報導】北市楊姓青年去年十月巧遇昔日陳姓高中女同學,相約公園聊天,楊男求愛被拒,搶走她手機,要她在防火巷幫忙口交就交還,少女為取回iPhone 4S 手機同意幫他口交,不料完事後楊男仍帶著手機跑走,少女追出呼救:「搶劫啊!」但檢方認為少女在警方趕到時未提遭性侵,性侵罪證不足,只起訴搶奪罪,一審昨就搶奪部分將楊男判刑六個月。
楊男(十八歲)已在服兵役,案發後否認性侵,檢方則認為,少女第一時間未向路人或目擊兩人追逐的雜貨店老闆娘、到場處理警員表示遭到性侵,且縱使楊男搶走手機,但她從公園跟著走到防火巷近十分鐘的路程中,遇到路人也未呼救,故認定性侵部分證據不足。
邀約嘿咻遭拒絕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去年十月十五日下午,楊男在十七歲少女工作的服飾店外兩人巧遇,相約少女下班後至北市大同區朝陽公園聊天。雙方碰面聊天後,楊男求愛邀她嘿咻遭拒,之後再伸手抱少女也被掙脫,於是拿走她的手機iPhone 4S,邊走邊說:「跟著我!」將少女帶至附近防火巷要求口交。
強辯噴精爆衝突
少女為拿回手機同意幫他口交,射精完事後,少女問:「手機可以還我了吧?」不料楊男竟拔腿就跑,跑過幾條街後將手機丟到水溝,少女當下曾追出、大喊:「還我手機、搶劫啊!」並請路人報警。
楊男到案後,辯稱因不小心射精在女方衣服上,雙方爆發爭執,他氣不過才搶走女方手機。但法官依沿途監視畫面,認定楊男在口交前就已搶走手機,不採信他的說詞,另考量楊男已賠償少女和解、沒有前科,依搶奪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缺自我保護意識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否構成性侵有灰色空間,少女當下遭搶走手機,應可離去報警,檢方不起訴性侵部分爭議不大。但律師陳佑仲認為,要求女方為口交才還手機,已構成脅迫、違反意願要件,不起訴頗有爭議。
警大犯罪防治學博士張淑慧指出,楊男的行為反映出青少年速食交友文化,為了情慾想迅速發生性關係,少女則是自我保護意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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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思是??以後要性騷擾前就可以先把手機藏起來,然後說讓我摸一下就告訴你在哪,
等女生同意後,在謊稱剛剛有在地上看到.....在硬掰說我沒拿
是她自己同意讓我摸的所以無罪@@@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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