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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網路貼女裸照 不構成散布猥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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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3-3 05: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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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3日電】
1名男子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張貼女性全裸照片,遭檢方依散布猥褻物品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現今國人性觀念日漸開放、西風東漸,認定照片不構成猥褻物品,判決無罪。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37歲的成姓男子,去年8月間將20張女性裸露照片刊登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供不特定人士觀賞;其中1張照片中女子甚至一絲不掛,遭檢方認定為散布猥褻圖片而起訴。
全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號及617號,認為刑法所定義的「猥褻物品」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易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的資訊。認定成男所張貼的照片並無特寫性器官或性愛畫面,並未達到猥褻程度。
法官也於判決書中指出,現代社會西風東漸、媒體發達,國人的性觀念日漸開放,坊間也常見女性裸露畫面。因此,在衡量社會整體對於認定猥褻物的標準後,判決成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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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的 ,終於我們的龐大臃腫的法院也開始有了一些新思維了
不過 各位 這是不最終判例 也不見得每一位法官都會用這種思維去判案(一審法官通常比較年輕..)
所以不要以為日後就可以高枕無憂的亂貼圖
畢竟 拼業績的鴿子滿天飛 愛整人的檢察官到處是 他光起訴你 就夠你雞飛狗跳了
所以 還是要低調阿.....
不過說真的 台灣這公然猥褻的"定義"與法律見解 真的落後世界非常多年.....哀....
之前還有在部落閣PO自己剛生的孩子的全裸照也被起訴的案例
我真懷疑那個鴿子大人是不是戀童癖....看到嬰兒裸照也會有"FU".....
唉......
.....之前的新聞
:2008/11/19 04:34 蕭博文/台北報導
警方衝績效衝過頭!一名呂姓父親為珍藏愛子童年記憶,將三張愛子嬰兒時期全裸照片放到網站上分享,卻被警方以散布未滿十八歲猥褻圖片為由移送法辦。但檢方認為,嬰兒裸身照片根本無法刺激或滿足性慾,處分不起訴。
[rotor 在 2010-3-3 05:5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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