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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被法院傳喚當證人是義務...   字型大小:||| 
dennischerry
青銅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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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4-16 09:35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可是電影不是這麼演的啊.....
警察要苦口婆心的來勸人出來作證...
是不可以強迫人一定要出來作證.

不過, 這裡不是美國, 在台灣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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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須知

  證人之義務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並且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證人之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
  拘提之。
    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
  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ennischerry 在  2009-4-16 09:37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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