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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字型大小:||| 
LiuRam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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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1-19 08:0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resetchen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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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hliao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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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tchen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法院(如果它是人的話)心裡想:
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是規定有支付命令這樣的制度,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來聲請發支付命令,只要符合規定,我就得發,如果不發,變成是我違法,到時誰來扛這責任? 難道有人會站出來說,「你不發支付命令,幹得好,幫你加薪,記嘉獎」嗎? 如果覺得支付命令的制度有問題,就去修法嘛...幹嘛把責任怪到法院頭上...


確定的支付命令和確定的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面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繼續走下去。債務人要救濟就得趕快提起再審之訴(以推翻確定的支付命令),並且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能不能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還不一定,為求保險,最好是提供擔保來聲請停止執行。不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金都是跑不掉的了。

天知道事實是不是真的像報導說的那樣,是詐騙者偽造債權。萬一債權是真的,婦人真的有欠這筆債,但是不想還,那怎麼辦?

[ericshliao 在  2014-1-18 04: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除非詐騙者不敢出來對簿公堂。如果債權是假的,詐騙者還要吃上詐欺及偽造文書的罪責,那真的有欠,強制執行就有效果了


沒那麼簡單。
債權的證據就算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也未必是偽造的...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而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特別注意的事,債權人除了辦登記外,也要取得債權證明文件。
最近一件訴訟案件,就是因債權人未取得債權證文件,也無法以抵押物拍賣裁定進行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提起確認抵押權債務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反將一軍。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所謂的債權證明文件,並不是指抵押權設定書,而是諸如本票、契約或其他如以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
因債權人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不一定會審查債權證明文件,但到了強制執行的階段時,依前揭條文件「一定」要提出,否則"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為駁回"


今天剛看到新聞的時候真的是嚇死了
但是看到這段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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