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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識]
[轉貼]【昨天的社會防衛】刑罰嚇阻力的問題! @ 假圖天國 :: 痞客邦 PIX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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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6 07: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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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社會防衛】刑罰嚇阻力的問題! @ 假圖天國 :: 痞客邦 PIXNET ::
是說最近一陣子空閒時間被其它的事給佔滿了,因此沒有辦法更新部落格,不過這倒也不是壞事,因為死刑存廢的議題,好像也已經隨著人權律師部長的倉促下台,而暫時退燒了。在這個人權律師部長開始惹出爭議而被弄下台之前,小弟就先寫了兩篇文章,因為當時已經隱約感覺到,這個人權律師部長這樣蠻幹一定會出事。結果烏鴉嘴又不幸言中,在小弟我被法務部驚嚇完沒有多久後,議題就爆開了,人權律師部長真的嚇壞了社會大眾,政治口水滿天飛,廢除死刑的問題在人權律師部長的蠻幹中,成了無法討論的議題。很多報紙的社論都已經指出這個議題被糟蹋了,而且就毀在人權律師手上,這也算是一大諷刺。本部落格一向愛燒冷灶,向來避開敏感熱門話題,在這個廢除死刑的爭議逐漸退燒之際,也許更是我們可以來好好談談某些相關議題的最好時機。就是那些好像與死刑有關,但是又好像無關,但是基本上台灣沒有人注意,法務部也不太想要去處理的問題。
支持死刑者的重要論點之一,就是死刑可以嚇阻犯罪。這一點基本上沒有錯,反對死刑者通常會指出先進國家廢除死刑後,重罪並沒有上升的趨勢,以作為反駁的論點,但是這個論點有其基本的邏輯謬誤,不過這並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我們所要討論的是「嚇阻犯罪」這件事,也就是刑法課本上所說的「社會防衛」。社會防衛是刑法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指刑法會讓想要犯罪的人,在想到刑法上的嚴厲處罰規定後,會思考萬一被抓可能要付出的慘痛代價,因此不敢犯罪,將犯罪扼止在犯罪思想萌芽的階段,以防衛這個社會不受犯罪侵害。簡單一點說,就是重罰可以嚇阻犯罪者。否則如果打砸燒搶都無罪,我還真的很想去砸了每次都亂停,擋住我家出入口的那輛車。但是問題在於社會大眾並不是每個人都唸過刑法,知道犯了什麼罪規定要判幾年,相反的社會大眾約束自己行為的指導方針,大都來自傳統的道德觀。比如說「殺人償命」、「不可以強姦別人」、「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不能隨意損壞別人的東西」。但是問題在於,這些傳統道德觀念是與目前的刑法是有落差的,這也往往造成刑法社會防衛功能的喪失。
這樣說也許有些抽象,先舉個社會新聞當例子。前不久有群不良少男少女在夜間結夥遊蕩,剛好缺錢花用,碰巧在公園的暗處看到一對情侶,於是就上前抽戀愛稅,得手二仟多元新台幣,還起鬨要這對男女作出猥褻動作,男的怕這些不良少年傷害女朋友,於是照辦,但是女方氣不過,扯了其中一名不良少女的頭髮,打算作為DNA證據,這下惹惱了這群不良少年,除了繼續凌虐這對情侶外,其中一名不良少年還拉扯女方的衣褲,並且將手指插入她的私處,以為羞辱。事發後警方很快就逮到這群不良少年。當然這是結夥強盜,算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的這個不良少年,還包括性侵,這算是強盜結合罪,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其它人算不算是強盜結合罪的共同正犯,由於細節無法得知,也有辯方律師發揮的空間,因此暫不討論。但是其中一人最少判十年,最重可以判死刑,其它人最少也要判七年,這幾乎是確定的。報載這群不良少男少女被警方逮捕時,一開始還不知道事態嚴重,直到警方告知這都是可以羈押的重罪,最少都要判七年,才開始驚慌痛哭。所以這群不良少男少女根本不知道犯行的嚴重,與他們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所要付出的代價,才會作出這種惡劣行為,只得款二仟餘元竟換來七年牢獄之災,用手指插入被害女子私處的那個人,根本也不是真的要逞其獸慾,但是這種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的傷害,也從此要背上強盜結合罪的罪名。
這些不良少男少女在犯罪前,並不知道持刀強押情侶去抽戀愛稅的行為,就是結夥強盜,屬於加重強盜罪。還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更是強盜再兼強制性交。兩相結合是社會無法容忍的重大惡行,台灣的法律最高可以判到死刑的罪實在不多,而強盜結合強制性交,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問題來了,這群不良少年根本不知道刑法的處罰如何的重,那刑法又如何產生嚇阻的作用??社會有錯誤的認知,以為殺人者一定償命,但是事實上並不一定,而這群不良少年錯誤的以為抽戀愛稅再加上羞辱一下被害人只是輕微犯行,卻不知道犯下滔天大罪。台灣的法治教育落後又不受重視,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不彰,這又該怪誰??事實上從目前台灣教育體制中,對於公民法治教育的漠視,已經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遇過中小學老師說他們的畢業生帶水果刀去搶超商,以為了不起只是搶劫,但是卻被起訴很重的加重強盜罪,因此認為是檢察官故意整他們。但是事實上卻是從來沒有人告訴過這些學生,搶劫有二種,刑法上分搶奪與強盜,罪名與處罰差很多,帶水果刀去超商,用刀押著店員要他把錢全交出來,是完完全全的加重強盜罪無誤。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防衛社會??這些去犯下重罪的人腦袋裡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刑法的嚇阻力付之闕如。
事實上,在台灣目前的刑法架構中,殺人不一定償命,會被法官再三酙酌,仍然無法為其求生,都是罪大惡極,身上背的不止是一條人命而已。這些人比單純殺人越貨者還要惡質萬倍,早就視「殺人償命」這個道理於無物,因此刑法死刑對這些人的嚇阻力幾乎等於零,有沒有死刑他們都一樣會犯案。但是這種偏激的反社會人格畢竟是少數,因此就算廢除死刑,這種極端犯罪者的比例還是不會突然激增,因此這不能作為支持廢除死刑者的說服論點。但是死刑是能嚇阻身在犯罪邊緣的人,因為死刑支持了「殺人償命」這樣的道德觀,有助於社會防衛。即使殺人在台灣並不一定會判被死刑。但是相反的,在罪不及死的犯罪中,台灣社會貧乏的法治知識,卻又讓這些青少年不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再舉近日發生的一起社會案件為例,有人向債務人討債不成,懷疑債務人躲在店中拉下鐵門故意避不見面,因此去買來汽油,在債務人門前縱火示威。這樣的行為當然違反公安危險罪章,那猜猜看這要判幾年??答案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而且因為這是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有犯行,不論是否實質造成公共安全危害,都是該當「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信這個人如果知道他一時的氣憤縱火會造成這麼嚴重的處罰,他也不會犯下這樣的錯。
本文舉的二個例子,都指出刑法目前在社會防衛的功能上是非常有問題的,兩個案例裡的犯罪者,根本都不知道刑法對這些行為有多嚴厲的處罰,因此無以嚇阻這些犯罪者。那就算不廢除死刑,對台灣的治安仍然沒有什麼積極的改善效果,因為犯下殺人重罪者少,而搶劫性侵天天有,不良少年飆車砍人逞威風更是台中市最常見到的夜間街頭活動。我們今天因為廢除死刑的議題而談刑法的嚇阻性,如果一直糾結在為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出一口氣,那也許永遠都沒有結果,因為反對死刑的人堅持的是,人死不能復生,就算槍決了死刑犯也於事無補,兩方基本上是各說各話。但是我們既然談到了社會防衛與刑法的嚇阻力,也許想作事的法務部長與教育部長就該好好想想,為什麼我們這個社會在過去沒有機會告訴那些犯下結夥強盜並性侵被害者的不良少男少女,他們這樣的行為有多嚴重。為什麼沒有讓那個為了討債而怒火中燒的債務人,瞭解為了討債而去縱火,將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因為火勢很有可能失控,造成大範圍的傷亡。我們事實上是有機會去阻止這些犯罪的,而且不用靠警察與巡邏,只要在課堂上、電視頻道上好好告訴這些人,社會對於那些犯行是不能容忍的,你這樣作就會受到很重的懲罰。讓其實不打算犯下重罪的人,不要輕易的以身試法。這也許才是今天我們討論社會防衛這個話題,社會大眾去辯論刑法的嚇阻力時,應該要有的意義。而不是只有單純的去推動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廉價正義,或是去伸張廉價的人權,阻止死刑的執行。
讓那些可能從小在弱勢家庭中長大,或是誤入歧途的社會邊緣人,有機會知道他們作什麼行為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更是他們應該要有的基本人權,國家社會不能廻避這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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