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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立院三讀 網路3度侵權ISP可停權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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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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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高雄市
#1 : 2009-5-19 06:0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osaka寫到:
我一直在想這條法律有沒有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的想法是:
「法律千萬條 麥用嘎D喬 喬嘸麥按怎 硬拗提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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