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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丟DV兩小時尋回 瑞士世運選手:台灣警察很厲害!   字型大小:||| 
yang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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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7-21 11:20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lin8lin寫到:
根據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的監視畫面......
還好撿到的人有送去警察局
不然會是侵佔罪


應該是竊盜罪..........(路邊的東西真的別亂撿)
如果找到對方....對方不還....才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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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7-21 02:29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yang3642寫到:
應該是竊盜罪..........(路邊的東西真的別亂撿)
如果找到對方....對方不還....才是侵占罪

我覺得如果成立的話比較像侵佔說
因為竊盜是先破壞對方的持有,再建立自己的所有
而侵占是早已經持有,而易持有為所有
舉例來講
假設今天你口袋有一皮夾,表示你持有這口袋,而我伸手進去你口袋A走皮夾,就是破壞了你本來對這皮夾的持有,變成自己所有皮夾,這是竊盜
但假設今天你去游泳,你把皮夾寄放給管理員,這時管理員已經合法的持有你的皮夾,可是管理員起了貪念,把你的皮夾A走,這就是早已經持有而易持有為所有,此乃侵佔
而本新聞中的DV事件,嚴格來講,被A走的話算是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而竊盜可沒有這條,以上給您做個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09-7-21 02:05 PM 作了最後編輯]


兄臺................
提款機故障..........亂吐鈔............
使用者也是合法使用........是那提款機自己要故障亂吐鈔
問題是佔為己有....這樣也是侵占罪...........

我更正一下..........dv遺失這種事....要真的用竊盜定罪.....很難.......

竊盜是公訴罪,侵占遺失物是告訴乃論.......
侵占遺失物刑責算是較輕.............
這種事也很難真的用竊盜定罪

路邊亂撿東西.........
警察也不會去管這些.......
但如果失主很在意的話...去報案失竊.......會挺麻煩的
那撿到的人會很麻煩的

[yang3642 在  2009-7-21 03: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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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7-21 03:2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我所引的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請你自己去看no.4的回答
http://163.20.132.55/t008/q&a.htm
我只希望你不要誤導他人而已
有問題可以好好討論
很多資料都可以上網查證
大家一起相互成長學習不是很好?

而你最後提到被查到是竊盜,對方要告是侵占
這我就不知道在講什麼了
這些法律是這樣訂的
他的原理也是這樣
法條也是依照這些原理幻化為文字的
我也不是法律科班
不過我大學時代還有上過一點法律的課
對法律還算有點興趣
你講的東西我覺得不太可能
而且依照這則新聞就好
根本無竊盜的可能,不是嗎?(我已經提到竊盜與侵占的不同)


不好意思我就在剛剛您還沒回這篇之前已經更正過了.............
可能您還沒看到
因為幾年前新聞看過.......
而且好像是警察講的...所以我一直到今天都誤認為拾遺就是竊盜
但為了慎重....避免誤導大家..................(其實我也很擔心的)
所以我在剛剛您還沒回這文之前.........
我就很努力的去查.......就是希望確認...或是能及時更正
希望沒有人因此被誤導了........(拍謝 拍謝 )

這種事的重點......應該在於失主
如果失主認為丟了就算了....那自然就沒事了.....
如果去報案.....而且報的是失竊.......就麻煩了......(撿到的人會很麻煩)
雖然事後能證明..沒有偷竊行為.......
但因為是報失竊.......所以處理程序較煩.....
如果是我..............我真的不敢撿

[yang3642 在  2009-7-21 04:3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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