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marxjs寫到:
民法有規定一定要給那30%嗎?有訂定什麼時候要給嗎?你可以索取我可以不給
想錢想瘋的人真多 這條訂定時是民國十八年 大家都沒出生! 根本不合用
又拾金不昧應指"拾獲"送到司法機關"登記" 頂多只有一兩人
其他人近百人呢?現在搞不好破百了 是"詐領" 即所謂心術不正自投羅網 被依詐欺法辦也是活該
結論很簡單 失主不願給 一毛都拿不到
[marxjs 在 2009-10-12 11: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剛剛看到新聞....保全公司說:未達索取報酬的標準....(這是個伏筆)
保全主管昨天拿了2個紅包......(我看厚度應該是幾萬塊)
就是想要用就種方式解決...........
我覺得要的到..............(但可能要打官司)........
之前有類似案例.............
好像掉約200多萬..............
保全公司則包20萬紅包解決.....免除被索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