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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討論]這就是台灣的警察   字型大小:||| 
thomaslee
銅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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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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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9-18 05:2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他說的其實沒錯,在一般交通事故中,他們所能做的只是記錄當時發生時的現場和情況,讓雙方在日後處理上有個依據而已,因為沒人傷亡,所以大概也只屬於民事案件,他們也不會介入去主動處理任何事,要是對方留的是連絡不上的資料的話,我想他們也沒權限可以提供對方在筆錄以外的任何個人資料,除非你走法律程序提告。

你當時有作筆錄嗎??這是日後不管是上法庭還是保險公司要理賠都要看的東西.

另外所謂的和解,請記得喔,是在警局裡由第三公證人(各警局都會有代表,正常應該是當地的里長或是什麼長之類的),見證雙方所談好的條件簽下和解書,這份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喔,等同法院判決,要是出警局前沒和解完,說真的,大概不會有下文了,如果對方聯絡不上或裝死,再來你必須要走法律程序提出民事賠償,由法院來決定誰對誰錯,可能你自己還要去申請交通事故的鑑定,這筆費用要申請的人先買單(能不能在法院上要對方買單就不得而知了),來強化當時現場的情形,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筆錄都是說對自已有利的,所以雙方筆錄一合起來,大概也是一筆爛帳,而且法院判決下來,還不一定會全賠,若是法官認為你也有過失,大概就會依雙方所需負的比例下去算賠償金額,所以會上法院的人真的要很有耐心去面對這些程序

至於賠償金的算法我是聽來的,這點由其它人來說明是不是對的,舉個例來說,要是撞你的是台很名貴的車,對方修車金額可能要十萬,你可能只要幾千元,但是法院判決你只需負一成的責任,那就是把雙方的金額相加,依比例下去分攤,這樣你不只沒拿到賠償金,你還要倒貼對方修車的費用,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笑話,不過我想應該也沒有這麼殘忍的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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