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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夫錄車內呻吟聲 妻出牆判刑   字型大小:||| 
ken91
銀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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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5-5 09:54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夫錄車內呻吟聲 妻出牆判刑
更新日期:2010/05/05 04:11  

〔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新竹市范姓男子懷疑老婆有外遇,在車上放置定時錄音裝置。97年5月間,老婆與男同事在車內性交,之間的性愛對話及女方的呻吟聲被完整錄下,范男對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新竹地方法院昨依通姦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快點,快點,要射了,要出來了!」長約20多分鐘的錄音,中間不斷出現不明拍擊聲及男女呻吟聲音,並夾雜一些曖昧對話,背景則有電台廣播聲音。


范姓男子指控說,妻子在97年4月間突然提出離婚要求,他覺得事出有因,遂在妻子的汽車駕駛座下放置錄音筆,並設定早上自動開啟。不料竟錄到疑似性交的過程,范某聽出聲音是妻子與他認識的柯姓友人,氣得向妻子質問,起初妻子坦承與柯男經常談心,產生好感後在車上發生性行為。


范姓男子錄下自白後向法院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不過范妻到法院後,質疑錄音的內容,對先生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並否認有通姦情事,辯稱是發現先生在她車上裝錄音筆相當生氣,所以自行設計柯姓同事,捏他並故意說些曖昧的對話,以讓先生誤會達到離婚目的。柯男也附和范妻說詞,說錄音內容「喔、喔」是在喊痛。


不過法官認為通姦罪涉及高度的隱私性,原本就不易取得證據,站在抑制犯罪目的,應可權衡充當證據


而若原告企圖製作假錄音,應可把內容做到盡善盡美,但檢視錄音檔品質卻不佳;而被告又辯稱內容為自行設計對話,更無足採信,所以依通姦、相姦罪判處兩人5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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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成文法國家,理論上判決依據以及關於證據效力,應該所有法官態度都一致,都得要遵守法條規定.
但實際上台灣法庭判決時引用證據卻很欠缺一般法則可依循...

前不久才一則新聞:衝進去房間裡抓姦不算數,因為違法採證...
可是今天這則新聞,法官考量通姦採證太困難,偷錄音又可以做為證據了.

事實上通姦採證真的很困難啦.

可是法官們的證據法則可以統一一下嗎?

抓到一起裸體蓋被子聊天不算數,偷錄音反而可以算數?畢竟偷錄音就像此案中老婆狡辯的,想像空間比較大,反而證據效力存在著比較多漏洞.

[ken91 在  2010-5-5 11:4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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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5-5 04:1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knight0329寫到:
我不想掃大家興,但刑法有通姦罪,相姦罪我覺得有點那個...
結婚,離婚,婚前契約,都是選擇,愛一個人還要刑法來幫忙維持,人又不是私有財產。


結婚是自己選擇要以法律行為來約束自己和配偶,沒有人逼你.

自己要結婚,還要"合法通姦"權.你也太貪心了.

私有財產的話,民法管更多...還有物權專篇.

你其實是想講:通姦不入刑吧?這有很多人在推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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