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mokjie寫到:
告個屁啊~~二個都未成年
那個父親才要去坐牢
我不知道台灣怎樣, 但如果發生了性行為, 在香港未成年的定義是 16 歲 (加拿大好像是 14 歲), 而現在男方已滿 16 歲.... 不過就算男方也未滿 16 歲, 在香港的話應該不會告女方的, 因為法例只有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而沒有 "與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 (不過華人社會成年女人和未成年男人發生性行為是極少極少數吧... 而就算有亦不易發現... 但美國不久前便有個案例女教師和一個小六的男學生發生性行為而被判坐監七年, 坐完出來後還立即和那男學生舉行婚禮)
不過現在都沒有發生過性行為, 頂多也該只判非禮吧?! (雖然是在女方的同意下發生的, 但未成年的人的身體是有法例保護的, 亦因此和未成年少女同意下做愛也是犯法的)
[lovelegend 在 2005-6-12 12:21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