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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警拚入籍換嘉獎 網友諷「可悲」   字型大小:||| 
天涯浪子
銀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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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6-12 10:0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倒覺得開罰單有意義多了
畢竟那才是警察的業務範圍
大家為了拼升格  生了格  那又怎樣?
該城市的居民有更加安居樂業??
居民看到表象  以為房價被堆高  自己也有機會分杯羹
但真正有爽到的  是那些已經準備好要進去炒地皮的財團跟政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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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6-13 01:2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各位也許不知道
之前小弟在國小代課的時候
學校的老師有的怕自己失業
特地把小孩轉回自己的學校
所以拼入籍換嘉獎
還好啦

至於開罰單有意義
我倒覺得要看罰單的性質
如果你是吃公家頭路不是攤販
那你當然覺得開罰單有意義
因為罰單怎麼開都開不到你
就像之前小弟申訴警察罰單隔快一個月才寄出害我沒辦法注意有測速照相
結果女法官說得妙
她說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
但觀眾也許不知道
她們上班也許都有公務車坐
下班也有公務車載回來
罰單當然怎麼開也開不到她們身上阿

[平凡小任 在  2010-6-13 11:12 AM 作了最後編輯]


女法官這一句話也沒有錯啊...
以前在網路看過一篇文章
一個無照騎車的少年貼文幹譙警察無能  不去抓殺人犯抓逃犯  卻來開他罰單
結果一堆網友回文幹譙他  自己無照騎車被抓  摸摸鼻子就算了  還好意思貼文大放厥詞
如果連這種無照騎車都不抓  警察才是真正的無能...
否則警察也不該去掃黑啊
我不是混黑道  掃黑掃不到我  我當然贊成掃黑
但對於那些混黑道靠收保護費過日子的人  大概也會罵我吧...
發版大所謂的開罰單  指的應該是躲在路邊開交通罰單  我所指的罰單也是這一類
我認為  這樣的作為的確是很賤  但那是他的職責所在
除非是速限設得不合理  大馬路給你設速限40公里  還要開罰單
記得好像有一條路是設15公里  那就更可笑了...
至於攤販該不該開罰單  真的很難說
到過風景區  就有當地人隨便拿幾個飲料  雞蛋  烤肉在擺攤
攤販周邊髒亂不堪  顯見是攤販做完生意懶得清理  雞骨頭  飲料罐  塑膠袋就隨便留在原地
這種攤販該不該糾正?

[天涯浪子 在  2010-6-13 01: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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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6-13 10:4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無論今天是哪個高度哪個職位的人說  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
即使今天是個殺人犯說這句話  我們還是得遵守交通規則
重點在於  我們應該要遵守交通規則  而不是說這句話的人是誰
違規被逮  就是受罰  沒別的...
市區道路限速應該是多少  相信考駕照的時候都應該知道了
舊條文:
行車速度,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公里。
              二、在市區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三○公里,郊外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就如我所說,40公里不合理,所以新條文也修正了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不管是新或舊條文,市區道路大概就是40或50公里
該地速限有特別高或特別低的,就會有標誌註明(我到屏東省道是有標誌可到70公里,市區有看過60公里)
沒有看到標誌,在市區就是乖乖開50公里  
任大所謂的"一般道路速限70"的資訊有點誤差
我也曾晚上沒車的時候,想說偷懶就紅燈右轉,當下就被咖嚓了,也沒標誌說不可紅燈右轉,但也就鼻子摸摸去繳罰單啊...

警方罰單寄送程序的確是有怠惰及疏失  這是應該去申訴的
但女法官說的那句話還是沒錯  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
跟不食人間煙火無關  不是有照相機的地方才需要守規則其他地方就可以隨便了
要不守規則 就是表示要跟他賭了  
賭過了就沒事  賭沒過  就是繳罰單...

至於攤販開單問題  有點岔題了
在此撇下不論了....
上次有發生過台北市說要整頓市容,所以騎樓不准停放機車
結果某警局連夜將該局旁邊馬路邊機車停車格內的機車全部拖吊至保管場
把自己原本停放在騎樓下的警用機車停進那些機車停車格內  並註明警用機車專用
民眾起床要去上班  看到自己車不見  還要去保管場領車(不知道需不需要繳罰單)  大家罵聲連連
我覺得這樣的做法很賤  已經是擾民而且傷害到民眾權益  不知道有沒有民代去關心這件事  並幫民眾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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